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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回报规划-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 年-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苏州天马精细化学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 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2]37 号”《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江苏证监局《关于进 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要求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 [2012]276 号)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综合 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三)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每年具 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 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当年出现亏损时; 2、发生金额占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00%的重大投资时; 3、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现金流为负数,且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货币资金余额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 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 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 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 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前述第三项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 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 未来三年(2012 –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 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 提下,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 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2、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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