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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与职业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 教学课件
(3)不足1/4的劳动者得到职业卫生服务 ; (4)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完全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 ; (5)管理人员与劳动者职业卫生服务知识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 。 职业病问题如此严重的主要原因是: 职业病防治的法律制度尚未得到全面落实;一些地方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监管不到位;劳动用工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 另外,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完全消除,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 卫生部表示,今后会加强检查力度,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虽然我国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工作,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了保护,但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业卫生形势更加严峻。突出表现在病人总量很大、发病率较高、经济损失大、危害面扩大。 职业卫生监督的目的 在于确保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条件处于良好的状态,预防和消除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保证和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 监督对象 主要是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这些单位既包括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 也包括已经存在,正在生产,并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用人单位。 分类 按其性质可分为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和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 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内容可分为建设项目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职业病的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 三、职业卫生监督及其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概念: 职业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医学技术方法,对用人单位的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职业卫生监督的原则 1.预防为主: 指在整个职业病防治过程中,要把预防措施作为根本措施和首要环节放在先导地位,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并在一切职业活动中尽可能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分级管理 在我国,对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根据其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分级如下: I级——浓度(强度)接近国家卫生标准的企业(如粉尘、毒物超标≤2倍,噪声≤95dB (A),高温≤33℃等)根据工作需要及企业的变动情况,对该类企业的职业卫生状况可实行抽查监督。 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 Ⅱ级——浓度(强度)比较高(如粉尘、毒物超标≤5倍,噪声105dB(A),高温38~C等),有职业病发生的潜在危害的企业,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职业卫生监督。 Ⅲ级——浓度(强度)高,职业病发病多,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如粉尘、毒物超标5倍,噪声≥105dB(A),高温≥38C等)。这些企业是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的重点对象。 4. 综合治理 (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化的发展 早在新中国成立时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32条,就规定了“实行工厂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1950年5月31日,国家颁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作时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气、气体与灰尘之机器,应经常检查及修理,以保持密闭状态”。 1956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这是国家专为消除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出的决定。 1957年还专门公布了14种法定职业病名单. 1963年周恩来总理还亲自批示国经周字(63)100号文,提出3~5年消防矽尘危害。 1983年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4年颁布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1987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政府有关职业卫生权威性较高的法规,对防尘、监督与监测、职业性健康管理以及违法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国40多年来,尽管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治方面发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性的文件,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行政约束力,但法律制约性都还不够强.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标准是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基础。我国自1979年颁布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以来,迄今已发布有关化学毒物、粉尘及物理因素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已达200余个,职业病的诊断标准70余种,逐步形成了我国特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标准系列。 二、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类型 专项法律法规 非专项法律法规 规范性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发布) 《 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三、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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