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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攷诉讼法学

第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第二节 原告 第三节 被告 第四节 共同诉讼 第五节 第三人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指起诉、应诉、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参加人当中的核心主体,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主体。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基本特征 1、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当事人的另一特征。 3、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4、行政诉讼当事人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2、诉讼行为能力。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第二节 原告 一、原告的概念 原告具有以下特征: 1、原告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原告是与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3、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人。 二、若干特殊情况下的原告 1、关于受害人能否做原告的问题。这里所说的受害人,就是受到其他主体违法行为侵害的人。 2、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后的行政诉讼原告问题。 3、关于社会团体能否因其成员的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以原告身份起诉的问题。 4、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相邻权人能否做原告的问题。 5、关于被诉人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的人能否做原告的问题。 6、关于企业投资人的原告资格问题。 7、关于企业被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情况下的原告资格问题。 8、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问题。 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一般意义上是不能转移的,因为它是法律赋予的特定人的资格。但是,在法律所承认的特定情况下,原告资格就可能转移,这种转移就承受方来说就是承受资格。 (一)、原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死亡或终止,他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首先是转移的条件 (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 (2)、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未逾诉讼保护期限。 (3)、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 (二)、原告资格的承受 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由新的特定主体来充任原告。这种由于发生转移而获得原告资格的过程,就是原告资格的承受。承受原告资格的主体,就公民而言是已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即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而就法人或组织而言,其承受者就是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组织。 第三节 被告 一、被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被告的特征有: 1、被告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被告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 3、被告须是被指控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二、确定被告的若干特殊情况 (一)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在起诉的被告问题。 (二)委托行政情况下的被告确定问题 第四节 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至少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既有共同被告人,也有共同原告人。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第五节 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基本特征是: 1、第三人须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第三人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是: 1、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第三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学 * 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将自己合法行政职权委托交由其他组织去行使,由此行为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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