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协的形成与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ocVIP

韩国农协的形成与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韩国农协的形成与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韩国农协的形成与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许欣欣 长期以来,“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难题。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确立,国人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度近年来日益升温。在探讨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时,越来越多的学者与政府官员将目光投向成功解决了“三农”问题且与中国同属小农经济的近邻: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其中,韩国上世纪70-80年代在农村开展的“新村运动”尤为中国学者与政府官员所关注。然而,对于在治理韩国“三农”问题中同样做出重要贡献的韩国农协则很少有人问津。即便偶尔有人论及,也多从经济学角度阐述。本文则主要从社会学研究视角出发,力图在对韩国农协形成与发展历程回顾与分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方位论述。其目的是为了探讨韩国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中国需要培育类似于韩国农协那样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组织,这对于中国三农问题的治理是非常必要的。 韩国农协发展沿革 第一阶段:农协的建立 在韩国,合作运动有很长的历史。早在公元前30年,就有许多由农户组成的以相扶相助为目的的“契”、“乡约”等互助组织。这些互助组织或是由于资金需求,或是由于劳动力方面的需求而形成,即便今天仍可在农村社区发现一些类似的组织。但这些互助组织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在韩国,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合作组织是随着外来资本主义的入侵而产生的。 日据时期,作为其殖民统治的重要一环,日本统治者先后在朝鲜各地成立了多种合作经济组织,如棉作组合、养蚕组合、绳袋组合、畜产组合(上述组合后来合并为农会)、水产组合、金融组合、产业组合等,以加强对朝鲜的经济掠夺。1919年“三·一”反日运动后,朝鲜一些知识分子也曾开展过合作运动,成立过“朝鲜农民社”、“协同组合运动社”等合作经济组织,但都被殖民当局强令解散。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朝鲜被分裂为南北两部分。在韩国,有一段时间仍然沿用日据时期的农会、金融组合和水产组合等名称。 20世纪50年代,韩国当局试图整顿农村的原有合作经济组织,以加强对农村的控制,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但意见不一,进展缓慢。当时争论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靠农民自愿由下而上地进行组织,还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地进行组织;二是利用原有组织,还是成立新的组织;三是成立兼营性农业组织,还是成立专营的农业组织。此外,农林部和财政部在农业合作组织的信用业务问题上也存在分歧。 1955年8月,美国驻韩经济使团先后邀请了两位专家 E·C·Johnson 和 J·L·Cooper(时任“国际合作社联盟”驻菲律宾官员)到韩国。Johnson 提出了“关于发展韩国农业组合的建议”,其主要内容是:(1)将地方金融组合改编为农业组合;(2)将地方组合的中央及道联合会改编为农业银行;(3)农业组合以道为单位成立联合会,并成立中央会;(4)农业组合兼营信用、购销、共济等事业,办成多目的的合作社;(5)农业银行通过农业组合提供农业资金。Cooper 提出了“关于韩国合作社金融立法的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1)将金融组合改编为信用组合,金融组合联合会改编为农业银行;(2)将农业组合重建为四级组织,即部落组合、农业组合和特殊组合、市郡农协联合会、中央会;(3)部落组合、农业组合和特殊组合为包括信用业务在内的综合性农业合作社,市郡联合会和中央会不办信用业务;(4)信用组合向农业组合、特殊组合及部落组合提供农业资金;(5)农业银行原则上向信用组合贷放资金(李相文,1989)。 韩国当局以Johnson和Cooper的建议为基础,首先进行了农业协同组合的立法活动。当局认为,靠农民自愿组织协同组合需要较长时间,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因而决定先立法,自上而下地组建综合性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之所以组建综合性农协组织,而非仅仅成立专业性农业组织,则主要是考虑到韩国小农经济的基本国情。1957年2月14日,韩国独立后的第一部《农业协同组合法》(以下简称为《农协法》)正式颁布。根据这部法律,韩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农协组织于1958年正式成立,即全国农协中央会(NFAC, National Federation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主要从事供应与销售业务。 1961年7月29日,军事政变后上台的朴正熙政府颁布了新的《农协法》。根据新的法律规定,两个以前独立存在的组织——全国农协中央会与农业银行——合并,成立了延续至今的韩国农协(NACF, National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Federation)。 之所以把两个组织进行合并,一是因为两个组织有着共同的目标,即增加农业生产和改善农户的社会经济地位,两者分离不利于共同目标的实现。二则在于,一方面

文档评论(0)

pangzilva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