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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的管理办法

关于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的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的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切实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监控,提高学院整体教学水平,对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作如下管理规定: 一、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的含义 1、教师首次开课是指新教师无单独开课经验,第一次担任本、专科课程的主讲教师。 2、新开课程是指根据专业和课程建设与改革需要,我院首次开设的课程。 二、新教师开课和新开课程教师的基本条件 1、新教师首次开课的基本条件 (1) 根据学院教师岗位聘任相关文件要求,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资格。 (2) 经岗前培训合格,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3)经过学院人事部门和教务处组织的有关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和教学管理制度的系列培训并合格。 (4)已系统学习过拟讲授课程或相关课程,并取得良好以上学习成绩,能胜任本课程教学工作。 2、新开课程的基本条件 (1)新开课程必须结合学生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有明确的教学目标。 (2)经过论证,该课程在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完善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方面有积极的作用。 (3)新开课程的上课教师必须具备一门以上课程的主讲经验,同时对新开课 程的教学内容有较全面的了解。 (4)新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和必要的教学资料齐全,并能开出课程大纲 规定的基本实验。 三、新教师任课和新开课程的基本程序 1、新教师首次任课的基本程序 (1)在学院内开展助课制。对新招聘的教师在首次任课前,一般要经过一轮及一轮以上的听课和助课过程,并完成相关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 (2)建立新教师首次任课指导教师制。各系(部)应指定一名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其指导教师。 (3)进行充分的教学准备。对具备任课资格的新教师,在上课前应根据所授 课程的教学大纲,编制符合要求的教学日历和不少于该课程2/3教学内容的相应教案,并经系(部)主任审核、批准。 (4)进行授课前试讲。由新教师所在系(部)组织已担任过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的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及教学督导团、教务处等参加的新教师试讲。经试讲确认该教师已具备担任该课程的讲课素质和能力,并提出能否独立任课的建议和意见。 2、新开课程的基本程序 新开课程的教师应根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编制符合要求的教学日历 和不少于该课程2/3教学内容的教案,经系(部)主任审核同意后报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 新开课程应由所在系(部)组织试讲。经系(部)、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督导团、教务处参加的任课教师试讲,并签署对新开课程的开课意见。 任课教师应将新开课程的规范名称、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案、(系 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意见等材料经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列入开课计划。 四、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的管理与监控 1、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的日常教学管理与控制由所在系(部)负责。 2、各系(部)教学秘书负责收集所在系(部)和学生对新教师和新开课程教学效果的反馈意见,及时向系(部)教学主任报告,并向指导教师转达。 3、在第一轮教学任务完成后,各相关教学单位应对新教师和新开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教学水平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4、教务处每学期要对新教师开课及新开课程的任课教师进行跟踪测评,并检查其教学效果。 五、相关要求 1、新教师首次任课和新开课程必须经过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并填写《新教师首次开课申请表》(见附件一)和《新开课程申请表》(见附件二)。 2、新教师首次任课和新开课程上课教师必须按照《教师教学规范》及相关教学管理文件,从事教学工作,并严格履行教师工作职责。 3、根据《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方案》严格考核新教师首次开课和新开课程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对教学过程中教学不认真,教学效果差,学生不满意率较高的教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无明显效果的,各系(部)应及时采取措施,令其限期进修或解聘。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首次独立担任主讲任务的新教师和承担开新课程的 本、专科教学任务的教师。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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