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税收政策与操作指南.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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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与操作指南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 第一节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一)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二)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规定 1、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发票,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但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三)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四)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的规定 1、(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2、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 二、生产企业退(免)税的规定 生产企业(含准予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应区别情况分别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的办法计算。国务院办公厅[1995]19号文件规定:(1)1994年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2)1994年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和1995年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此后,为进一步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扩大外贸出口,推行代理制,国家又对生产企业退税办法作了调整,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含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的办法。从2001年1月1 日起,新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同等退税办法。 税制改革后,为保持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及各类企业的公平竞争,对1993年底前已批准成立的老外资企业超税负反还政策(即先按新税制征收增值税,超过原工商统一税税负部分予以返还)和出口免税政策(即老外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出口环节免征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扣除,计入产品成本处理,也就是保留工商统一税做法。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视同内销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此项政策执行到1999年11月底;1999年12月至2000年底,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选择出口免税政策或出口退税政策中的一种,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业务。从2001年1月1日开始,老外商投资企业与新企业并轨,执行同样的出口退(免)税政策。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年012号文件明确了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新外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在具体执行均采取“免、抵、退”办法。95年7月退税率下调后,国务院国办发明电[1995]19号文件要求,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上项目,1994年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1994年按照“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和1995年以后新发生出口退税业务的新外资企业或老企业的新上项目,直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按“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0号文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新外商投资企业和老外商投资企业新上项目及内资企业即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就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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