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行政工作规则-农学院-鲁东大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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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行政工作规则 2013-09-23 08:32 鲁大党发〔2007〕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鲁东大学行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鲁政发〔2004〕65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工作规则》(鲁教办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鲁东大学行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 校行政工作人员要忠实履行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条 校行政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行政由下列人员组成: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行政组成部门的处长、主任。 第六条 校行政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领导校行政的全面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工作。 第七条 校行政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校行政全体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校长、校长助理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的工作;受校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主任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校行政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校行政全体会议、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事项和校长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校行政各部门处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校行政各工作部门受校行政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行政职能 第十二条 校行政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面向社会、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建立宏观调控、科学规划、民主参与、依法决策、协调实施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发展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主要运用市场需求、教育法规和必要的行政与质量评估手段,引导和调控学校的运行,调整和优化本科办学结构,加快发展研究生教育,提高办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升就业率,实现办学效益的增长。 第十四条 加强民主监管,完善依法行政、行业自律、校务公开、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学校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建设统一有序的现代高等学校教育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高等学校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学校组织、学校事务,妥善处理学校矛盾,大力建设和谐校园、诚信校园,维护校园秩序和校园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校行政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校行政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学校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本科和研究生的专业设置、招生与就业、教学与管理、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教师的聘任与解聘、学生管理、继续教育与外国留学生教育的管理、投资修建项目等行政管理事务的重要决策事项,以及校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由校行政全体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拟定,报请学校党委决定或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校行政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发展规划、基础性或战略性研究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教学单位的,须先征求意见;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校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建立校行政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校行政在做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专家学者、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采取相应形式在全校公布,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校行政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校行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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