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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禁巫述论
宋朝禁巫述论
杨倩描
一
宋代巫师的活动是较为猖獗的。在两宋三百二十年的社会生活中,那些被官府目为“妖民”[《宋史》卷二五七《吴廷祚传》附《吴元扆传》]的巫师并非像童话故事里描绘的那样,只是在阴森恐怖的山林里出没,而是作为一种受社会习俗承认的特殊社会阶层,较为广泛地参与了宋代的社会活动。
宋人沿袭唐人的称谓,仍将巫师统称为师巫[唐山李义山所编《杂纂》中,例举了十条“不相称”的事例,“师巫魇死”则为其中之一。由此可见,唐人是称巫师为“师巫”的]。“师”指男巫,无“巫”指女巫。当然,把“师巫”称作“巫师”,或将其简称为“巫”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此外,对于那些巫术高超的巫师,宋人则将其与那些法术精湛的和尚、道士等齐观,一概尊成为“法师”[参见《夷坚乙志》卷一五《临川巫》]。
宋代巫师的数量惊人。宋仁宗时,江西洪州的巫师多达“一千九百户”[《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天圣元年十一月戊戌记事];宋神宗时,江西虔州的巫师更多,有“三千七百家”[《宋史》卷三三四《刘彝传》]。对巫师称“户”、称“家”,而不称“口”、称“人”,这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说明宋人是将巫师当作“专业户”来看待的,二是说明宋代巫师世代家传的比较多。
世代家传的巫师,宋人多称其为“巫家”。如鲁应龙的《闲窗括异志》记载:“巫家丘氏,世事邹法主。……今其子孙,尚以巫祝相传不绝。”再如,《夷坚丁志》卷二○《陈巫女》记载:“南城士人于仲德,为子斫纳妇陈氏。陈世为巫。女在家时,常许以事神。既嫁,神日日来惑蛊之。……于氏父子计,以妇本巫家,……遂令归母父家,竟复使为巫。”当然,这些记载也说明了宋代巫师家传的一些情况。
除去家传外,宋代自然也有“自学成才”的巫师。另外有些巫师也招收门徒,传授巫术[参见《夷坚支乙》卷五《东湖荷菱》]。江西洪州巫师招收门徒的方法很特别。他们的门徒,是从婴儿里挑选的。夏竦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说明——“婴孺襁褓,诱令寄育,字曰‘坛留’、‘坛保’之类。及其稍长,传习妖法,驱为童隶”[《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天圣元年十一月戊戌记事]。这里所说的“坛”,指的是巫师行巫的神坛。“坛留”、“坛保”这类寄育制,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的家传制。这说明,宋代巫师传授巫术是诡秘的,一般不传外人,在传给外人时,首先得把外人变成名义上的家人。这样,便于巫师保持自己巫术的神秘性。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宋代巫师大多是各行其是,互相封闭,没有严密的组织系统。这一点,在巫师对鬼神的信奉上也有所表现。
《幽明记》说,魏晋时期的巫师舒礼自称“事三万六千神”[《太平广记》卷二八三《师舒礼》]。这并非妄语,因为巫师作为沟通人类与鬼神的媒介,为了适应民间对多神的信仰,他们大多都应是信奉多神的。但是,宋代有不少巫师却奉事“专神”。前面提到的“巫家丘氏世事邹法主”即是一例。再如,《夷坚甲志》卷一一《五狼鬼》载:“钱塘有女巫曰四娘者,鬼凭之,目为五郎,有问休咎者,鬼作人语酬之”。这些鬼神,只听巫师个人的传唤,这也充分说明了巫师之间的涣散状态。
尽管如此,但宋代巫师的个人活动能量却不容低估。南宋孝宗时,知长沙县王师愈在其《乞禁巫师疏》中指出:“臣窃闻荆楚之俗自古信师巫,然而近世为尤甚。其最为害者,有所谓把门师是也(言一家之事皆由其掌握也)。有嫁娶,不暇问媒妁,专信其勘婚;稍奉之不至,则离间两家,致嫁娶失时者多矣。有疾病,不敢求医药,专信其下禁;稍奉之不至,则恐动其亲属,不令侍奉,至有饥渴而死者多矣。比起死亡,则专掌其择地、选日;稍奉之不至,则託以山川之不吉、年月之未利,动经数岁,不获葬埋。……愚民无知,信其邪说,甘受此害而不悟,惟恐奉之不厚。以是,师巫家无非温户,甚可切齿。……”[《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四]把门师也许仅是南宋荆楚一带所特有的。然而,北宋前期江西洪州的巫师,其活动能量也不比把门师差。知洪州夏竦在其《洪州请断妖巫奏》中指出:“民病,(巫师)则门施符咒,禁绝往还,斥远至亲,屏去便物。家人营药,则曰神不许服;病者欲饭,即云神未听湌;率令疫人死于饥渴。洎至亡者服用,言余崇所凭,人不当留,规以自入。若幸而获免,家之所资,假神而言,无求不可。其间有孤子单族、首面幼妻,或绝户以图财,或害夫而纳妇。……小则鸡豚致祀,敛以还家;大则歌舞聚人,馂其余胙。婚葬出处,动必求师;劫盗斗争,行须作水”[《文庄集》卷一五]。可以说,这种情况在宋代、特别是在南方地区,都很常见。当然,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之间也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只是程度轻重的问题。这一点,从下一节的讨论中也能看出来。
二
宋代巫师凭借社会上尚鬼信巫的风气,利用神权,对民众实施精神上的压迫、肉体上的折磨、经济上的剥削,不但破坏了社会的文明进程,而且也危及了宋王朝的统治秩序。这就导致了宋王朝禁巫活动的产生。
宋代巫师活动的领域较多。囿于篇幅、限于史料,本节只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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