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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专兼任教师承担的省级及其以上、学校和市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项目。省级及其以上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同时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范围。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管理部门是教务处,管理范围包括项目的选题、申报、评审、立项、鉴定、验收等。
第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立项要立足于解决本校教育教学改革中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二、选 题
第四条 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主要采取按项目指南自行选题和按学校确定的重大项目进行招标的形式确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南每二年制订公布一次。为集中研究力量和研究资金,学校还将根据学年教学工作的侧重点、教育教学过程中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等,确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重点项目。
三、申 请
第五条 校级项目于每年6月底前组织申报。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并于规定日期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逾期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第七条 重点项目的负责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项目参加人须具有三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在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同一时间不得申报两项研究项目。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的教学委员会应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系部公章,承担信誉保证,根据限额择优的原则向教务处申报。
四、评 审
第十条???教务处对各系部申报的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对评审确定的项目下达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持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专项三类,资助额度分别为000元、000元和00元/项。
五、管 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统一管理,包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要求确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方向和重点,制定立项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计划,对项目进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验收以及组织交流等。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工作进度,保证研究质量,按有关规定提交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和最终成果报告,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进行中,涉及项目组成人员、研究期限或研究计划等变更,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专门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各系(部)负责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教务处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阶段性成果突出、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并产生重大效益的项目可上浮等级和资助经费;对进展缓慢,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发出通知,限期整改,或视情况撤销立项,停止研究经费的审批。
?第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资助的经费由教务处、计财处监督使用。按项目进度经费使用计划报销项目经费,所有单据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变更项目进度经费使用计划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系部主要负责人签字、教务处批准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分期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与项目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资料费:包括抄录、复印、打印、购买图书资料等。
2.国内调查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会议差旅费(与会人员应持会议邀请函和交流论文,经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到教务处、计财处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参加)。
3.为完成项目而举行的小型会议经费。
4.其他(不超过15%)。
六、鉴定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终结报告并向教务处提出成果鉴定申请,提出成果鉴定申请需提供成果相应的主件、附件、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由项目负责人所属系部与教务处共同组织。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鉴定主要采取专家评议方式。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取会议鉴定的形式;青年专项项目可采用通讯鉴定的方式。通讯鉴定应由鉴定小组成员分别写出书面的意见,由鉴定组长加以归纳,形成最终意见。
项目组成员不参加该项目的成果鉴定小组。鉴定小组一般应邀请一定数量的校外专家组成,校内专家人数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五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通过鉴定与验收的项目,由教务处登记编号归档,颁发成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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