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畜牧项目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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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畜牧项目管理规定

黑龙江畜牧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畜牧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建设、验收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把项目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充分发挥项目建设效益,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畜牧局管理的各类畜牧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黑龙江省畜牧局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提出全省畜牧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统一负责向国家及有关部门申报项目;统一负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授权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实施方案;管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日常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畜牧项目的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局各业务处室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本专业项目总体安排意见;初选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与来源、建设期限、新增能力及其他有关内容);组织本专业项目的实施;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前期评估论证工作; 项目中期的监督检查;项目后期的竣工验收等工作。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上级各类检查的接待工作。 第五条 局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农业部等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在综合局各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报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由局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发各县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局直属单位,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畜牧项目的申报、审批与投资计划下达,坚持先开展前期研究、后申报项目,先专家评估论证、后进行决策,先审批项目、后下达投资计划的原则。要充分组织和协调各方面专家参与畜牧项目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省级畜牧项目专家库。 第七条 各县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为争取投资打好基础。省畜牧局要逐步完善省级畜牧项目库建设,储备一批重点项目。每年对通过评估论证、但没有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将存入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对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下一年度优先考虑安排。 第八条 中央基本建设项目、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各县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项目申报计划(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和项目申报表)上报省畜牧局主管业务处和计财处各1份;局直属单位的项目申报计划(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和项目申报表),分送主管领导、主管业务处室、局计划财务处各1份。 第九条 计财处会同局相关业务处统一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对评估通过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确定初选项目,形成上报意见,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计财处负责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重新上报修改、审定后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上报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报告文本12份,软盘3份。计财处以局(计)字文上报农业部及国家相关部门。需同省计委会签的,由计财处负责衔接。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上报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报告文本15份,软盘3份,计财处经与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会签后,以局计字文向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农业部批复后,由计财处会同相关业务处通知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初步设计文件。1、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局计财处会同相关业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估,局计财处负责审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以局正式文件下达,并将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2、中央投资6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局计财处负责将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报农业部相关部门审批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将在项目初步设计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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