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法律问题主讲人第二军医大学徐青松.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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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药品不良反应相关法律问题主讲人第二军医大学徐青松

专题讲座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实务 上海市卫生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上海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第二军医大学政教室法学副教授、律师、硕导 徐青松 一、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二、医院常见涉法热点 (一)输液引发的法律问题 (二)住院患者外出受伤事件法律问题 一、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54-64条)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2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肯定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 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对医疗事故赔偿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条例是由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不属于第五条“法律”的范畴,不再以医疗事故的构成作为赔偿前提。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疑问:取消了举证责任倒置? 第58条:“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分析:医疗损害案件以“过错”和“推定过错”为认定基本原则。 第57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是否尽“注意义务”作为认定医疗损害案件的补充。(实践中的注意义务是指普通人应当达到的,如餐馆地板是否有污渍?医院大厅是否标明“当心滑倒”的提醒义务?)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选择权 第55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 解读:比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3条:“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改变“医师为中心的医疗模式”,医师依其专业知识及经验,提供医学诊断、预后、治疗选择及结果等信息,病人提供其本身对健康照顾的目标,“分摊决策”模式,书面履行告知义务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抢救重病患者可不经家属签字 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垂危”或“紧急”,应由专业人员来判断;“不能取得”包括不能取得患者本人意见,患者近亲属不在身边无法联系,还包括患者近亲属拒绝签字的情形。生命无价,生命权是人最基本人权,维护人权是法的社会责任所在。 药械缺陷致损害索赔有规定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医院常见涉法热点 (一)输液引发的法律问题 1、切莫疏忽封存病史、现场实物! 案例:王某在某医院输液过程中,出现寒颤、心慌、大汗等症状,医院发现后即停止输液。输液反应消失,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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