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合同法分则(买卖) 合同法 教学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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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合同法分则(买卖) 合同法 教学课件

第十二章 合同法分则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不要式合同 须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标的 质量和数量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价款 违约责任 包装方式 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交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从物随主物交付。 可以由第三人履行。 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地点、包装方式交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期限、地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价格 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瑕疵担保责任 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权利完整无缺并且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之价值、效用或品质。违反或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是无过错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 担保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无瑕疵。 物的瑕疵:在品质上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标准,致使该物的用途和价值降低或消失。 标的物必须存在瑕疵 瑕疵在买卖标的物风险转移于买受人时已经存在 买受人善意无重大过失 买受人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158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权利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种类 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属于第三人 所有权有负担 其他瑕疵如侵权产品 要件 瑕疵在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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