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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qdgwzd-35-sc05港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大唐青岛港务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DTQDGWZD-35-SC05 港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2015-01-01 发布 2015-03-01实施 大唐青岛港务有限公司 发 布 大唐青岛港务有限公司 港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区内(以下简称港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港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避免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法律及《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等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大唐青岛港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港内机动车辆指专门在港内行驶及作业的汽车、生产车、装载车、蓄电池机动车、叉车、挖掘机等机械车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综合部是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驾驶资格和专业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港内机动车辆所在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本部门港内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二)负责记录港内机动车辆运行情况,对港内机动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三)负责制定、落实港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计划; (四)负责编制、修订港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五)检查督促班组和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制度和一切交通规则,保证车辆和人员作业安全; (六)各机动车辆所在部门、班组的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班组的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使用、驾驶员培训、车况检查等; (七)及时督促、通报违章行为整改情况。 第六条 港内机动车辆所在班组的职责: (一)车辆所在班组要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坚持正确地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车辆安全行驶和安全作业; (二)班组及驾驶员要认真执行对车辆“三查”制度,出车前检查,行驶中检查,下班前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 (三)负责记录所在班组的港内机动车辆运行情况及港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七条 驾驶员职责 (一)从事港内机动车辆驾驶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或无妨碍从事本专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驾驶、行车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交通安全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国家道路交通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必须熟悉、掌握所驾驶车辆的构造原理、运行方式和特性;定期参加有关的安全学习和安全教育活动; (三)必须经相关单位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可驾驶港内机动车辆; (四)取得操作证的人员,要定期参加复审,经复审合格,操作证上签章后,方可继续驾驶; (五)严禁无证、无关人员驾驶车辆; (六)未经许可,港内机动车辆严禁驶出港区。如工作原因必须出港作业时,责任部门应首先办理出港作业申请手续; (七)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攀谈、打闹、打手机或有妨碍安全行车的其他行为; (八)非本部门用车,须经本部门领导或机械队队长许可,其它人员无权调动车辆; (九)车辆行驶时,须关牢车门、车厢,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影响安全行车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十)实习驾驶员须在教练员教导下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座与教学的无关人员; (十一)教练员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行车经历,教练时,学习驾驶员违反本制度或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应负全部责任; (十二)港内机动车驾驶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由所在部门组织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做好记录; (十三)车辆出现缺陷时,驾驶员应及时汇报,并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 (十四)驾驶员有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力。 第八条 安全生产部职责: (一)负责港内机动车辆的申报、选型、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编制年度港内机动车辆的购置、维修、技改等费用预算和计划,以及日常、月度、季度购置备品、备件、耗材计划的申报; (三)负责制定公司港内机动车辆的检查、维修、维护、保养计划,确保港内机动车辆安全正常运行; (四)负责建立、编制港内机动车辆保养和检修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五)负责港内机动车辆年审,牌照办理等工作,对年审不合格和有缺陷的车辆提出整改要求; (六)负责所有港内机动车辆的登记、建档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内容应包括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安全技术检验(年检)报告,车辆事故记录;负责各车辆资料的保管工作; (七)负责对新购港内机动车辆在十五天内登记建档,并申请车辆检验、挂牌; (八)负责定期进行港内机动车辆的巡查、记录; (九)负责拟定港内机动车辆设备维修零备件购置计划; (十)负责港内机动车辆的维修; (十一)负责港区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 (十二)负责对有车部门的车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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