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时政热点3.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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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时政热点3

新司法解释并未逾越《婚姻法》 新司法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登记一方的名字,不是共有财产,但法律没有禁止女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 8月13日,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这一司法解释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以为,新规定损害了女方的利益,使她们失去了共享房产的保障。其实,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只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明确,也是对法院既有司法实践的归纳,无论从法规还是从实践看,都谈不上“新”规,并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所以新司法解释称:婚前个人按揭买的房,离婚时还是归个人,于法有据。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为什么也不能算夫妻共有财产呢?《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也有“例外”,第18条规定: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最高法以此法条为依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并且产权登记为夫妻一方的,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也是于法有据的。 法者,所以“定分止争”。新司法解释的确能“定分”,依据物权登记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把夫妻之间没有约定,但在离婚时可能有争议的所有权问题,厘定得很清晰。但新规未必能“止争”,相反还会引起更大的争议,因为“物”权上公平的法律,在“人”权上就未必公平。 一个家庭中总有相对弱势的一方,现实中的一些法律纠纷也往往印证,通常处于弱势的女方一旦离婚,会面临利益受损的局面。因此期待一个更明确的“保障”,是人之常情。 但这种“保障”,并未在法律中得到强力的体现,目前《婚姻法》仅有一句“照顾女方权益”的笼统规定。中国当下,房产日益成为家庭最重要的财产,女方当然希望在房产上有明确的“保障”,这也是众多女性对新解释不满的原因所在。 问题并非不能破解。《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还是尊重夫妻之间意思约定的,比如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或者各归各的,或者是部分自有部分共有。再比如,新司法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只登记一方的名字,不是共有财产,但法律没有禁止女方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 当然,中国人比较讲究含蓄,有些问题不方便明说,不明说就得由法律来厘定,就可能对弱势的一方不利。但我们日益丰富的财产,在改变法律;法律也在改变我们的生活、思维方式。在财产权利意识日益高涨的中国,婚姻也需面临“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现代婚姻,不仅是合二姓之好,也是夫妻两人财产、债务的结合,双方都应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财产问题上想得更周到一些,很多问题,只有事先“约法三章”,事后才能寻得法律保障。 传销屡禁不止与社会管理“短板” 中央电视台日前曝光广西部分城市传销猖獗。这种“经济邪教”在中国“面世”已有近20年的历史。虽然屡经打击,但遇到合适的“气候”,很快就变换花样,死灰复燃,“重出江湖”。 传销活动屡禁不止,不绝如缕,显示出其“顽强”的生命力。一方面因为传销活动的情形的确十分复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社会管理“短板”。正是社会管理在法律法规、体制机制和观念措施等诸多方面的缺失,导致传销这种“涉众型”的违法犯罪活动成为了危害经济秩序、破坏社会诚信、损害广大群众利益的社会痼疾。 传销为害社会,与它严重的欺骗性有着密切关系,近年来,传销组织者打着参与“西部大开发”、“扶贫攻坚工程”、“北部湾经济区开发”等旗号,避开臭名昭著的“传销”名讳,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特许经营”、“资本运作”等名义,引人入彀,诱人上当。他们尤其注重发展社会上所谓的“高级人士”,如退休官员、领导亲属以及在各种社会组织任职的名人,还有教授、专家、演员、记者等,通过这些“有影响力的人”去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他们甚至还向慈善机构捐款、出版书籍和音像制品、邀请专家开设所谓“金融知识”讲座,为传销披上各种华丽炫目的外衣。 在媒体的曝光中,人们看到了一些地方执法部门的倦怠。来宾市110接警员对于记者报案的“恶劣态度”,固然反映了对于传销严重性和危害性缺乏认识,同时也折射出长期以来警方与传销进行“游击战”形成的厌战心理。如何在警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一方面努力治标,另一方面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出发,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形成管得住、管得好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和流出地与流入地联动机制,实现“源”“流”并治,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在媒体的曝光中,人们看到了一些地方传销类出版物的泛滥。值得注意的是,那些被传销者作为“读本”和“教材”的书籍或音像制品,相当部分由出版社正规出版,在包括新华书店在内的场所合法销售。传销组织借助合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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