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辨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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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辨略   摘 要: 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探讨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对于 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是十分必要的。建设和谐社会与建设法治国家都是我国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和谐社会与法治具有价值和目标上的趋同性。民主法治是和谐社 会的根基和首要特征。有和谐不一定有法治,而无和谐则一定无法治。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1-0035-0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顺应历史发展变化,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 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 求。法治已经成为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治国方略。认识和把握新 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探讨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对于两者的顺利实现是十分 必要的。       一、建设和谐社会与实行依法治国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党的十六大报告初步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十六大报告中,有六处提到了“和谐 。如:“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使经济更加发展、民 主 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十六届四 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执政能力建设的 五大 任务,其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成为党的执政能力之一。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 , 体现了中华民族孜孜以求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美好生活的社会理想,体现了文明的发展与时 代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由此成为一个决定中国未来发展的主线目标。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 裕。社会主义不是抽象的概念,不是空洞的理论,它体现着社会发展的趋势,体现着人民群 众的利益要求。人们之所以追求社会主义,拥护社会主义,就是因为社会主义具有维护和实 现人民群众利益的本质要求。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并付诸实践,对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 富裕,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容,实现了 四位一体的飞跃。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 进文化的建设来说,不仅是一种鼓舞和促进,起加速器的作用,而且还是一种补充和完善, 起润滑剂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后三者的完满实现与和谐社会的进程是成正比的。由此 可见,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说法治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则需要我们考察一下法治思想的发展史。古希腊哲学家亚 里士多德被认为是主张法治的第一人。他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其主要理由是 :法 律是由许多人制定出来的,多数人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判断要可靠;人难免感情用事,实行 人治易生偏私,而法治是没有感情的;实行法治可以反对专横与特权;法律有稳定性和连续 性的特点,不会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随意被改变;法律尽管比较原则,但这并不能成为实行 人治的理由。    法治思想在中国也曾昙花一现。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旗帜鲜明地反对儒家的礼治思想,认 为治国好坏不在君主,而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法家主张应当公布成文法,强调“刑 无等级、“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 有 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但随着秦朝的覆灭和西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治国思想的 确立,法治思想也随之消亡。此后两千年间,人治横行,“三纲五常成了封建社会的道德 准则和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新中国建立后,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人治思想仍大行其道,法制长期得不到重视,宪法朝令 夕改,司法没有权威,基本的法律制度都没有健全起来。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和滞后了中国 社会的前进和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确立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历史地位,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十多年来,在十六字方针的指引下,我国在立法、 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教育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巨大成就。    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发表了《依法治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对依法治国 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予以充分肯定。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被明确作为邓小平理论的组成部分,并且突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地位,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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