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携带凶器抢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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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携带凶器抢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精品论文 参考文献 试论“携带凶器抢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杨纯翠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9 【摘要】“携带凶器抢夺”是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作为抢劫罪论处的行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对“携带凶器抢夺”作出司法解释,但司法界和理论界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仍然是争论不休。本文主要针对“何为凶器”、“携带的含义和认定”和“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谈谈一些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携带 凶器 抢夺 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劫的行为。对此规定,司法界和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本文也就此规定问题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 如何认定凶器 (一)认定凶器必须要研究的几个问题   凶器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用于或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根据此定义,某种器具要想成为法律上的凶器,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器具的杀伤性能的高低。某种器具要成为法律上的凶器,必须具有能杀伤他人的性能。某种器具的杀伤性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如果杀伤性能越低,则被认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小。因此,行为人使用的各种仿制品,如儿童玩具枪、自动步枪、剪刀等,虽然在外观上与真实的凶器一样,但由于其杀伤他人的物理机能较低,甚至不能伤人,不能认定为凶器。○1第二,器具供杀伤他人使用的盖然性程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携带的凶器是否属于违法犯罪人用于违法犯罪的凶器,或者说,违法犯罪分子是否通常使用行为人所携带的这类器具杀伤他人。另一方面,行为人所携带的器具在本案中被用于杀伤他人的盖然性程度。第三,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器具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性程度。并非具有杀伤机能的器具都是凶器,器具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某种器具在外观上不会使人产生危险感,就难以被认定为凶器。第四,器具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根据一般人的观念,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携带凶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外出或在马路上行走时,不会携带菜刀、杀猪刀、铁锤、斧头、锋利的石头等;携带这些凶器抢夺的,理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2 (二)将普通物品认定为凶器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能转化为凶器。一件普通物品要想转化成凶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物品可以用于行凶;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有用其进行行凶的动机。其中,前一点判断起来并不困难,难的是要证明行为人有用其进行行凶的主观目的,这就必须将口供和证据结合起来加以证明,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携带相关物品是想作为凶器使用,并有当场查获的物证或者其他的证人证言相佐证,就可以认定为其携带的物品为凶器;如果当场没有查获凶器,犯罪嫌疑人又没有供述,但有其他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曾携带凶器抢夺,也应予以认定。如果案发时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携带了可用于行凶的物品,但他否认携带的是凶器,那么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对随身携带相关物品的原因、目的和用途作出合理的解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疑罪从无,因此应谨慎操作,不能认定携带凶器抢夺而构成抢劫罪,应直接以抢夺罪定罪处罚,以避免客观归罪的错误。○3 二、 携带的含义和认定   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能使用或当场及时使用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理由是:从文字来看,“携带”一词的实质含义是现实上的支配,行为人对某种物品没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时,很难认定为现实上的支配,因而难以认定为携带;从实质上看,即使刑法第267条第2款属于特别规定,但他也是具有实质合理性的特别规定;只有当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随时可能发展为抢劫行为时,才宜适用该规定。因此,行为人虽然支配着某种凶器,但在抢夺现场不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的,不得认定为携带凶器。只要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在客观上就符合了携带凶器的条件,因此,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将凶器暴露在身体外边),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携带凶器。因为从用语来看,“携带”(物品)一词并不具有显示、暗示物品的含义;从构成要件符合性方面来看,显示或者暗示自己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行为,本身可能完全符合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从实质上看,这种行为比当场扬言进行暴力威胁的抢劫行为,在危害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基于同样的理由,携带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所携带的凶器。 三、 对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 (一)司法解释界定的携带凶器的含义。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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