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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课件015第十五章 居间合同
第十五章 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三、居间报酬的支付与费用的负担 四、居间合同与委托、行纪合同的比较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与基本类型 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报告(指示)居间与媒介居间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具有民商事统一性 2.居间合同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其标的是居间行为,居间行为的本质是事实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第426条),笔者认为,居间合同也属于双务合同 4.居间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5.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第426条、第427条) 二、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报告居间,居间人仅对委托人负如实报告的义务,对相对人不负此义务。 2.媒介居间,无论居间人是否同时接受订约当事人双方的委托,居间人都负有向双方如实报告的义务。 三、居间报酬的支付与费用的负担 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居间报酬的支付与费用的负担 1.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成立条件:“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 2.居间报酬数额的确定 3.居间报酬的支付义务人 4.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 5.关于婚姻居间约定报酬的问题。 6.关于居间费用的问题 律考真题 (1999-3-13-单)华利公司欲购买一批仪器,委托刘某提供媒介服务。华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承担问题没有约定,后又不能协商确定。在此情况下,对刘某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应按下列哪个选项确定? A.华利公司应当向刘某预付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B.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华利公司应当承担其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C.在刘某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D.在刘某促成合同成立时,应当由刘某自己承担提供媒介服务的费用 四、居间合同与委托、行纪合同的比较 相同点: 区别: (1)居间人、受托人、行纪人办理事务的内容和性质不同。 (2)居间人、受托人、行纪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不同。 (3)居间人、受托人、行纪人在取得报酬和负担费用上不同。 (4)理论上及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认为,受托人、行纪人、居间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有所不同。 (5)以谁的名义处理事务有所不同。 本章思考题 1.简述居间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2.简述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关系。 3.试论居间人的义务。 4.试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5.简述居间费用的负担。 *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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