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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教学课件第二章商事主体

《商法学》教学课件 第一编 商法总论 说明: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纷繁复杂的商事关系。尽管目前法学界对商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存在着分歧,但一般而言,我们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归入商法的范畴。商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内容丰富,体系庞杂,博大精深。在商法总论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登记、商事代理、商事公告等主要内容。 商法总论的教学目标,就是使学生掌握商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教学重点应放在商法总论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上,以提高学生对商法理解的能力。 本编建议学时:12学时。 无照商贩暴力抗法 城管队员因公殉职  2006年8月12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李志强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无照商贩暴力抗法,被刀刺中颈部,经抢救无效而殉职。   11日16时50分左右,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来到北京科贸电子商城北侧执法时,发现商贩崔某无照经营,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制止。崔某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劝阻不接受,并阻碍执法,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将其无照经营的工具扣押。正当执法人员准备撤离现场时,崔某突然窜出,趁执法人员不备,举刀猛刺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的颈部,然后逃离现场。由于伤势过重,当日18时06分,李志强终因抢救无效而因公殉职。   案发后,北京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犯罪嫌疑人崔某于12日5时30分在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被抓获归案。崔某对持刀行刺李志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崔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据悉,北京市政府及海淀区政府已对死者家属进行了慰问,并安排了各项抚恤事宜。 崔某案引发了巨大的讨论,社会各界从政治、经济、文化、城市管理、法律等多角度入手进行了分析。从商法角度看,该案反映出了如何界定城市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权利义务的问题。由于在我国,从现有的立法看,商个人一般是指个体承包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对于从事小商品买卖活动的人,如街头临时设点的“摊商”和走街串巷的“货郎”以及手艺匠人等是否属于商个人,我国立法尚未予以明确肯定,学者们的观点也不尽相同。海外一些国家的商法,如《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都规定“小商人”不需要商号,不必在商事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也不必制作商事账簿,以此作为对一般商人进行规定的例外。因此,许多学者建议完善我国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将城市游商、游贩纳入到商法的范畴之内进行规制,以更好地解决类似问题。 第二章 商事主体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 第三节 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提示: 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商事主体有基本的认识,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有较为深入的掌握,进而理解商事主体制度是整个商法的基础制度。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阐释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深入讲解商事主体的分类和商事能力,对商事主体的产生背景和各国关于商事主体的立法进行一般性的介绍,使学生清晰了解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联系与区别,对商事主体制度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本章教学重点:商事主体的特征、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 本章教学难点: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 第一节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一)商事主体由商法法定 (二)商事主体依法具有商事能力 (三)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四)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第二节 商事主体的分类 一、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一)商个人 商个人是指依法定程序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公民。 (二)商法人 商法人指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 (三)商合伙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二、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 (一)法定商人 法定商人指从事法定的特定商行为的商人。 (二)注册商人 注册商人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并在其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商事行为的商人。 (三)任意商人 任意商人指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注册登记的商人。 三、大商人和小商人 (一)大商人 大商人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机构,依法设立的商人。 (二)小商人 小商人指资本规模很小,通常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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