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精品课程(第十三章--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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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精品课程(第十三章--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商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 主 编 叶林 黎建飞 第十三章 公司的设立、变动和终止制度 第一节 公司设立制度 第二节 公司合并与分立制度 第三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 引例 公司设立失败纠纷案 第一节 公司设立制度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二、设立中的“公司” 三、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设立,是指为了创设公司法人资格,投资者或者公司发起人以创设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而实施的各种筹备活动的总称。 在客观上,设立行为包含各种筹备活动,既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还包括必要的行政行为(如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在主观上,设立行为是一种特殊目的行为,即旨在创设公司法人资格,同时,设立行为还以取得公司营业资格为附带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创设公司法人资格和公司法人取得营业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侧重于描述公司的法律地位,后者用以解释公司是否具有营业资格。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程序是: 1签订发起人协议。 2实际缴纳出资。 3申请公司登记。 4领取公司营业执照。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是相对复杂的公司结构,其设立条件和程序,有别于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77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2设立方式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采取两种方式:(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3公开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应当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文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募股申请后,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等股份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认股人即可通过承销股份的证券公司对外发行股份。 二、设立中的“公司” (一)设立中“公司”的性质 1设立中“公司”不是公司,无法直接参照公司人格来确定其法律地位。 2设立中“公司”的筹备组织也不是“机关”,成立后的公司并不当然地承担筹备组织的行为后果。 3设立中“公司”类似合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应准用合伙关系的规定。 二、设立中的“公司” (二)公司成立前的合同 1与第三人无关的合同 与第三人无关的合同,通常是发起人向未来公司出资、提供劳务、提供技术服务、提供销售服务等合同。这类合同只发生在发起人和未来公司之间,而与未来公司和发起人以外的第三人无直接关联。美国公司实践确立的原则是,发起人得因参加筹备而获得补偿,但发起人不得谋取秘密利益。 【案例13—1】Golden vOahe Enterprises,Inc. (二)公司成立前的合同 2以筹备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以筹备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揭示了第三人确知交易相对方的实质,即发起人意欲以此合同约束成立后的公司和第三人,而发起人本身无意受到该合同的约束。于此场合下,第三人一般应受到该合同的约束。 (二)公司成立前的合同 3以发起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以发起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包括发起人为了确保公司成立后顺利开展营业,而以自己的名义租赁房屋或者订购原材料等。这种合同未能清晰地揭示第三人是否知晓公司设立的事实,发起人若欲使该合同对成立后的公司产生约束力,必须告知其他发起人,并由公司创立大会予以确认。 三、公司设立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指公司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鉴于公司在设立条件或者程序上存在某种缺陷,应当撤销登记或者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制度。 (一)公司设立无效的分类 1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违反主体资格的要求。 2违反法定条件。 3违反法定程序。 4法院依职权确定的其他设立无效的情况。 三、公司设立无效 (二)公司设立无效的效果 1民事法律效果 公司设立无效,主要涉及发起人出资的返还和费用承担,还会涉及募集资金的返还,故其民事法律效果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发起人连带负担公司设立费用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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