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34.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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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34

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会计核算综合案例 案例背景: 甲公司于205年底成立,下设A、B、C三个项目部,2016年5月中标公路建设A项目、房屋建筑B项目,由甲公司统一签订合同。A项目合同总造价81567,777.2元(含增值税8083,293.24元),B项目合同总造价1亿元(不含增值税)。2015年3月开工的C项目,C项目合同金额2600万元。A、B、C项目部均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案例假设条件: 建筑业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完成“营改增”,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A、B、C项目部“营改增”后统一由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以汇总纳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即项目部预征、法人汇总缴纳,项目部所在地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2%。 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第一部分:A项目部 1)2016年5月收业主开工预付款8156,777.72元(总合同额的10%);购设备11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预付专业路基分包单位款222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部预缴增值税146968.97元。 2)2016年6月购入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85万元, 材料领用采用假退库制度,验收后全部领用,月末盘点结余68万元;对专业分包计价66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回预付款222万元,扣质保金66.6万元,已支付377.4万元;对劳务分包计价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机械租赁费用82.4万元(租赁设备于2012年购进),收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征收率);月底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19451,196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在当地预缴了增值税,扣留保金1752,36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不再扣款);项目部变卖废料,取得现金1.17万元(注:因本例销售废料收入与建筑业收入相差较大,所以本案例不计算项目部销售废料应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假设A项目6月累计发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如下,项目总成本无法预计,已完工产值业主已计量,预计计量收入能收回。发生的成本汇总如下: (单位:元)3)2016年7月业主进行了验工计价,确认计价款43898,987.07元,甲公司按此金额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留保金1921,864.20元(按10%,留保金达到合同总价的5%时不再扣款);扣回开工预付款4078,388.86元(50%);当月发生钢材偷盗丢失金额元。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4200,000元,其他资料略,当月已完 工程发生的合同成本(工程施工)4100万元,经工程计量部门测算,另有已完工工程专业分包未结算验工计价款预估600万元,预计全部完成该项目尚未完工工程的成本为8227,046元。合同变更后预计合同总收入调整为80956,303.77元(含增值税). 项目1-3期中期支付计量单见附件。 A项目部会计分录如下: 1、2016年5月份 (一)收开工预付款 借:银行存款 8,156,777.72 贷:预收账款—工程款—XX单位 7,348,448.40 预收账款—增值税款—XX单位 808,329.32 (二)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1,170,000 (三)预付分包单位款 借:预付账款—XX单位 2,220,000 贷:银行存款 2,220,000 (四)当地预缴2%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46968.97 贷:银行存款 146,968.97 本月支付分包单位款2220,000元,但由于没有取得分包单位的发票(扣税凭证),本月计算预征增值税,不能从销项扣除。 (五) 计提税金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7,636.2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预征税款) 10287.83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 4,409.07 应交税费---地方应交教育费附加(预征税款)2,939.38 (六)月末计算本月销项税额 8156,777.72元÷(1+11%)×11%=808329.32元 借:递延税款—预收账款—增值税款 808,329.3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8,329.32 A项目本月应交增值税=808329.32-170,000=638,329.32元 A项目部汇总应纳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808329.32-170,000-146,968.97=491,360.35(元) 计提汇总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费,会计分录: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58,963.2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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