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 液氨氨水甲醇销售充装安全管理规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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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 液氨氨水甲醇销售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滕州瑞达化工有限公司 液氨、氨水、甲醇销售充装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防止发生事故,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危化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安监局鲁安监发[2005]81号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液氨、氨水、甲醇的销售、充装 。 3、职责 3.1安全科是公司液氨、氨水、甲醇的销售、充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2销售处液氨、氨水、甲醇的销售部门,负责购买单位、车辆的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审定。 3.3合成车间负责液氨充装及车辆、人员资质的复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3.4净化车间负责氨水、甲醇充装及车辆、人员资质的复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管理规定 4.1凡来我公司购买液氨、氨水、甲醇的单位,其购买单位和罐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销售充装,否则不予办理: 4.1.1购买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1.2车辆的资质,具备:(1)机动车辆行驶证(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 4.1.3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1)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4.1.4运输车辆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条件。 4.1.5罐车颜色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准》的要求,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并且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器,上部有标准呼吸阀。 4.1.6罐车进入充装现场除司机、押运员外严禁搭乘任何人,并交出香烟、火柴等物品暂时由门卫保管。 4.1.7罐车在充装台就位后,要熄火、刹手闸制动,司机、押运员离车监视,确认关闭罐体有关阀门后,方可充装。 4.2销售、充装程序: 4.2.1销售人员按第一条1、2、3、4款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并签订《罐车销售充装安全合同》的,予以销售,并将结果逐条填入《罐车销售充装查验、核准登记表》内;并复印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安排空罐车进行过镑计量。 4.2.2销售人员将《罐车销售充装查验、核准登记表》交充装操作工(或充装管理人员),由操作工或充装管理人员按第一条4、5、6项进行检查,并逐项填写《核准登记表》,准许充装。 4.2.3充装人员充装前应对贮罐进行确认,罐车内若有氧化剂、酸类、碱金属等禁止物质或其它成份不明物时,禁止充装。 4.2.4充装完毕后,由有关人员指挥下按指定行驶路线,对罐车的装载重量进行核准;并检查、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严禁驶离出厂;罐车必须低速行驶(≤5km/h)出厂,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3充装的安全要求 4.3.1充装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橡胶手套,按操作规程进行充装。 4.3.2充装站必须配有完备的防毒、专用防化服、空气呼吸器、过滤罐等,配备必要的消防用品,确保安全。 4.3.3充装场所为禁火区,严禁吸烟、击打设备、使用非防爆电器等易产生明火、静电的行为,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者,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4.3.4甲醇应使用鹤管进行充装。罐车在充装液氨前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正压,防止罐车内进入空气;充装液氨压力不得超过1.6MPa。 4.3.5充装时:⑴ 驾驶员、押运员、充装人员必须在场,严密监视,充装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⑵ 充装周围现场严禁有明火或产生火源的物体及动火等作业。⑶ 充装应一次性完成,尽量避免充装时间过长或间断性充装。 4.3.6非充装罐车严禁进入充装区,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4.3.7严禁为钢瓶充装液氨。 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附:罐车销售充装查验、核准登记表 山东省滕州瑞达化工有限公司 甲醇罐车销售充装查验、核准登记表                                 年  月  日                                运输单位 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编号 购 货 单 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 车辆资 质情况 主车牌号 道路运输 证编号 目的地 行驶 路线 滕州至 挂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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