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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稿)区域卫生规划 省级 市级 县级 院 所 院 所 院 所 机构数量 24 6 250 68 1720 955 平均业务用房面积(m2) 33811 4165 15411 1423.3 4415.2 1123.8 平均保健人员数量 125.7 42.0 57.0 17.3 24.9 12.6 平均实际人员数量 795.4 68.8 357.1 34.9 99.2 24.6 平均床位数床 397.2 - 195.0 - 58.3 - 床位数中位数床 332 - 108.5 - 40 - 附表3 2007年以来有改扩建工程的妇幼保健机构现有面积情况汇总
建筑面积 平均值(m2) 业务用房面积 44571 地市级 业务用房面积 21615 县级 业务用房面积 6510 市辖区级 业务用房面积 8671
这些调查结果反映了目前我国妇幼保健机构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但因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发展的不平衡,三级保健体系尚未完善,在调研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功能的要求,进行了面积的测算。除床位外的保健用房面积测算详见附表4。
附表4 除床位用房外的保健用房面积测算
项目 类别 省级 地市级 级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比例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比例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比例 测算内容 儿童保健门诊 1634 2514 33% 1291 1986 32% 1002 1542 32% 按需求测算使用面积,按照使用系数0.65计算建筑面积 孕产保健门诊 1076 1655 21% 925 1423 23% 757 1165 24% 妇女保健门诊 766 1178 15% 627 965 15% 522 803 17% 保健门诊小计 3476 5348 69% 2843 4374 70% 2281 3509 73% 医技 1400 18% 1100 18% 700 15% 按需求测算 行政管理 292 4% 237 4% 182 4% 参考综合医院比例 后勤保障 675 9% 547 9% 421 9% 参考综合医院比例 合计 7715 100% 6258 100% 4813 100% 标准确定内容 保健用房面积 7800 6300 4875 保健人员数 120 90 65 人均面积 65 70 75 最终确定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建筑面积指标为省级65平方米/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区县级75平方米/人(人指编制人员)。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在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参见附表4)。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住院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包含了保健住院和与之配套的医技科室、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用房。本指标是根据编制床位的数量进行计算的。床均建筑面积的制定是根据目前妇幼保健机构的数据调研,并经过面积测算,进行修正。
附表5妇幼保健机构住院用房面积测算
项目 类别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建筑
面积 比例 建筑
面积 比例 建筑
面积 比例 测算内容 住院 15400 70% 6580 69% 2555 64% 按床均35平米计算 医技 3500 16% 1700 18% 940 24% 对应住院的医技用房 行政管理 1066 5% 456 5% 177 4% 参考综合医院比例 后勤保障 1974 9% 844 9% 328 8% 参考综合医院比例 合计 21941 100% 9579 100% 3999 100% 标准确定内容 住院用房面积 22000 9400 3650 床位数 440 188 73 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床位按照每万人口0.1张、0.张、1.张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
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供水、排水设施设计方面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部分特殊用房设置空调、空气净化设施和建设洁净手术室的要求。
在项目的建设中,采取中央空调、区域空调还是分体空调,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实际需要和投资状况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区域性妇幼信息管理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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