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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__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核心问题:国际法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两派三论” (一)一元论:认为两种法律同属一个法律体 国内法优先说:绝对主权理论 国家的自我限制 国际法优先说:否定国家主权 (二)二元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平行说 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不同 一元论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实质区别,二元论则忽视了二者之间的联系。 二、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家有义务保证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但如何实施,国际法没有统一的要求。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或效力的问题完全是一个国内法的问题。 (一)国际习惯法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1、通常把国际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因而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2、国际习惯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英国:如果两者明显冲突时,法院只能适用国内法 德国:将国际习惯法置于优于国内法的地位 (二)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 英国:须经过议会立法(纳入程序)才能有国内法的效力 美国: 自执行条约——直接适用 非自执行条约——经国会立法才有效力 发生冲突时:从新原则 采纳 adoption 纳入 转化 transfermation 1、采纳——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 2、转化——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 (一)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 1、宪法:只对缔结条约的程序作了规定 1)国务院缔结条约(宪法第89条第9项);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约的批准和废除,(宪法第67条第14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宪法第81条)。 从这个程序看,缔结条约的程序与制定国内法的程序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为只要是我国批准的条约,在国内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2、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民法通则》 、《商标法》、《继承法》等也都有同样或基本相同的规定 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冲突时,条约优于国内法 (二)我国对国际习惯的态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 ——含义不明确,可以指“国际习惯”,也可以包括一般惯例(usage)或“做法”(Practice)。如果指的是国际习惯,它的地位就低于条约和法律的。 练习题 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政体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请选择并说明理由 思考题 1、国际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何在? 2、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3、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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