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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六章票据的丧失
二、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 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2.必须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票据丧失的事实; 3.所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三、票据丧失的效果 1.票据权利不必然丧失; 2.原票据权利人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3.票据相对丧失情况下,票据可能被无权利人冒领。 第二节 票据丧失的补救 一、国外规定 (一)法国 未承兑汇票遗失:向其前手主张权利; 承兑汇票:经法庭判决并提供担保后,向其前手主张权利; 汇票(无论是否承兑)、本票遗失:证明所有权——向法院提供必要担保(担保期三年)——请求法院给予命令支付 (二)德国 公示催告——向法院提供担保——向汇票承兑人和本票出票人提出付款请求 (三)英国 1.另行补发票据(到期日前丧失的汇票): 失票人提供得以对抗全体第三人的担保——请求出票人(不包括票据上的其他签名人)补发票据 2.对丧失票据的诉讼:失票人向法院提供满意担保——裁定挂失止付 二、我国的规定——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一)挂失止付制度 1、概念和性质 **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接受挂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据款项被他人取得(包括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的一种补救措施。 ** 从性质上讲,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票的后果问题。 2、适用范围 ** 下列票据丧失后不能挂失: (1)未记载付款人(属于无效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止付通知无法送达); (2)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办案流程 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补救措施 1.概念: 票据诉讼: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债务人付款,或者判令非法持有票据人返还票据的一种救济措施。 2.适用情形 (1)在不知票据占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可以在票据权利届满之前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者请求债务人付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拒绝付款或者出票人拒绝补发票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支付票据款项之诉) (2)在明知票据非法持有人的情况下,失票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非法持票人返还票据。(返还票据之诉) 转让支票被他人冒用案 2000年4月1日,某人持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帐支票至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处,要求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调取现金。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核支票来源及来人身份证件,就支付给该人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收取支票金额7‰人民币70元的手续费。该人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 同月27日,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支票解入银行,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寻找该人不着。同时,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银行退票,并被处罚款,方知所遗失的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 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票金额1万元。 本案如何确定责任? 公示催告案例 1991年3月21日,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安新华出差途经宝鸡时,被他人盗走汇往临安采购原料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万元,出票人是某中国银行支行,持票人是红叶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是中国银行临安分行,承兑协议编号1—1—4,交易合同号码99—110,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申请人于1999年3月26日向临安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临安市城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之规定,决定受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之规定,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人中国银行临安分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经60天公告期,没有利害关系人向该院申报权利。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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