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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文档精品]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财产管理制度 一、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所谓财产系指资产负债表上所列属于固定资产科目者,其有关事务处理悉依 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财产管理系由财务部统筹管理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依其性质划分如 下: 1.土地。 2.房屋及建筑设备:办公室、厂房、酸洗间、仓库、宿舍、护堤、水道、围墙、停车 场、道路。 3.交通及运输设备:小轿车、客货车、推高机、起重机、机车、手推车、台车。 4.机器设备:连续式铸造钢板设备、钢铁热轧设备、钢铁冷轧及冷压成型设备、金属 热处理设备。 5.电气设备:输电、配电、变电设备、照明设备。 6.空气调节设备:冷气机、抽送风机、电扇。 7.事务设备:机具设备(计时机、复印机、打字机、计算机、电话机、对讲机、扩音机、 油印机等)、家俱设备(写读家俱、储放家俱、坐息家俱)、通讯设备。 8.供水设备:水塔、储水池、过滤设备、抽水机、马达、给水配管设备。 9.其他设备:防护设备(消防警卫、医疗)装潢设备、康乐设备。 第三条 财产保管部门应会同财务部每年定期盘点,但对新置者每月对帐一次,其盘 盈或盘亏应确实办理增值或减损。 第四条 由购入而取得之不动产,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其有关产权之登记与变 更登记及税法规定事宜与减损报废之报备均由财务部另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各项工程修造不论金额多寡均应编列预算表,并送财务部备查复核,其紧急 处理者仍应补办手续。 第六条 有关不动产出租或租入,均应事先订立契约书,并会财务部复核转呈总经理 核准后始得办理。 第七条 资本支出与费用支出划分之标准如下: 1.支出结果能获得其他资产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应列为费用支出。 2.资产之因扩充、换置、改良而能增加其价值或效能者属资本支出,否则即为费用支出。 3.支出结果所获得之固定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其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属 资本支出,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效用仅及本期者属费用支出。 4.凡为维持财产之原始使用效能,所需之维护费用作为费用支出。 第八条 财产支出核决权限,依内购核决权限表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采用平均法,并以帐面价值为准,其折旧耐用年限依所得税 规定。 第十条 使用年限届满之固定资产,仍继续使用者,得不折旧,但主要或重要生产设备 得予调整以往旧额,并继续折旧。 第十一条 有关固定资产设帐,财务部于总分类设置“土地”、“房屋及建筑”、“机 器设备”、“电气设备”、“空气调节设备”、“事务设备”、“供水设备”、“其他设备”, 机械与各项设备之“备抵折旧”等科目,设置财产目录卡,并于各负责管理部门设置同式财 产目录表,详细记录负责保管人及移动情况,并经使用人签认留存。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于 每年会同盘点时并应互为核对双方登记卡表所载内容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即查明更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呈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财产管理规则 □ 通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所称之财产,其范围如下: 1.土地。2.建筑物。3.机器设备。 4.仪器设备。 5.运输设备。 6.电讯设备。 7.动力设备。 8.生财器具。 9.杂项设备及资产负债表内所列各项固定资产。 其使用年限达二年以上,而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者。 前项之使用年限依政府规定固定资产耐用表为之。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财产管理,系指前条财产之增置、登记、经管、养护、减损等事项。 第三条 财产之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下,或其使用年限不及二年者统作为物品,其管理办法另 定之。 第四条 财产之管理职责如下: 1.财产登记部门:负责办理财产之增减、移动等登记工作及管理责任。 2.财产经管部门:负责办理财产之保管、养护、修缮等工作。 3.财产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所使用财产之保管、养护等工作。 第五条 各类财产应按其质料、性能、构造、用途及其他各项因素拟定其使用年限签 请总经理核定外并应详定其折旧率及剩余价值以利财产之管理。□ 财产之增置第六条 财 产增置,应拟具预算,经呈奉核准后,由经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填具请购单据,签请购置或营 造。前项预算必要时应附具图样,施工说明书,或其他可资说明参考之文件。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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