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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灾害概要与对策
第二篇 核灾害概要与对策 第一章核灾害概要 1 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 3月11日14时46分东北地区太平洋海域发生地震,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内6个反应堆中1—3号机全部自动停止工作(4—6号机因例行检查停止工作)。 当日15时42分,1—3号机全部断电,判断其发生了原子能防灾特别措施法(以下简称《原灾法》)中记录的第10条事项,东京电力公司联络了核安全·保安院。 当日16时36分,东京电力公司判断1号机和2号机发生了原灾法第15条记录的事项,(非常用堆芯的冷却装置无法注水),于16时45分联络了核安全·保安院。13日早,东京电力公司判定3号机发生了原灾法第15条记录的事项(核反应堆无法制冷),随即与核安全·保安院联络。1号机—4号机的燃料堆(使用过的燃料)也发生冷却困难的现象。 此后,12日下午1号机、14日下午3号机、15日下午4号机均有发生氢气爆炸。15日早,确认2号机发出的爆炸声为氢气爆炸,4号机也在15日早发生火灾。此外,污水滞留并向外部流出,核电站内设施持续受损,放射性物质也向外部流出。 政府为平息事态,根据核反应堆规制法第64条第3项规定,由经济产业省大臣向东京电力公司下达命令,命其向核反应堆容器舱内注入海水降压。自卫队、警视厅机动队、紧急消防援助队也参加了喷水工作。东京电力公司为冷却核反应堆及燃料堆(使用过的燃料),进行了注水和喷水作业。为给核反应堆容器舱降压采取措施,为防止氢气爆炸采取氮气封堵措施,为防止污水流出采取措施。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为尽早平息事态,尽全力进行修复工作。 核安全保安院于当月12日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评级标准,将本危害等级暂定为3级,此后当日又升为4级,当月18日上升至5级,4月12日灾害等级上升至7级。 图为事故发生后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情况 (上图:4月26日(陆上自卫队提供),下图:3月21日,3号机组(东京电力提供)) 2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二核电站事故 3月11日14时46分受东北地区太平洋海域地震影响,东京电力福岛第二核电站中运行的1--4号机组全部自动停止,当日17时35分东京电力公司判定一号机组发生了原灾法第十条描述的现象(核反应堆冷却材料泄漏),18时33分1号机、2号机、4号机均发生了原灾法第十条描述的现象(核反应堆无法散热),已与核安全·保安院联络。12日早晨1号机、2号机、4号机发生了原灾法第十五条描述的现象(无法减压),东京电力公司联络了核安全·保安院。 此后,东京电力公司通过修复作业恢复制冷,全部机组处于恒温状态,情况较为稳定。 本事故发生后,核安全·保安院根据国际核辐射评定标准,暂将危害水平评定为3级(重大异常事件),并通报国际原子能机构。 注释:事后,东京电力公司宣布并未发生核反应堆冷却材料泄漏事件。 第二章核灾害对应办法 1核灾害防御总部的设置 3月11日15时42分,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1--3号机供电中断,公司判断发生了原灾法第十条描述的现象,并与核安全·保安院联系。当日16时36分,开设了抗灾办公室,并协商扩充急救队。当日16时45分,东京电力公司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原灾法第十五条现象这一情况告知核安全·保安院,经产省大臣也确认此事,并及时向内阁总理大臣汇报。内阁总理大臣于当日19时3分发布了核能紧急事态宣言,针对平成23年(2011年)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成立核灾防御总部和现场防御总部(原灾法实行以来首次设置)。此外,根据原灾法第20条第4项的规定,核灾防御总部部长可向防御大臣申请自卫队。当月12日早,针对福岛第二核电站发生原灾法第十五条现象发布核能紧急事态宣言(此后核灾害防御总部的名称改为平成23年福岛第一第二核电站核灾害防御总部,现场防御总部也更用此名)。 当月15日,政府和东电公司为一同应对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开设了以内阁总理大臣为部长的“福岛核电站事故防御总部”(5月9日,将核灾害防御总部改组为“政府·东电统合防御办公室”)。3月18日,为加强自卫队、警察和消防系统之间的协作,开设了“现场调节办公室”。 29日,为支援受灾者的生活,核灾害防御总部下设核灾害生活支援队,任命经济产业省大臣为队长,以综合且迅速的措施,确保避难者避难和接纳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受灾者避难和各区域的设定指示 为确保福岛第一、第二核电站周边居民的安全,核灾害防御总部部长做出指示,划定避难区域以及限制农作物出口。避难区域是根据放射物含量的测定结果和核电站的情况,在听取了核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后,本着确保居民的健康和安全的原则划定的。 (1)避难指示 避难区域和室内躲避区域的划定 为确保福岛第一、第二核电站周边居民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核电站的情况和原灾法的有关规定,核灾害预防总部部长对福岛县县长和相关市镇村的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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