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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9章
第九章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它逐步突破了传统的地域性,产生了法律冲突。本章阐述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及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 知识产权上的冲突法则 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十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冲突法则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三节 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冲突法则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冲突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冲突 所谓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们对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又称版权)。其中专利权和商标权又可合称为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的特点: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冲突 在早期,知识产权的严格属地性决定了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有效,原则上不具有域外效力。但是,随着国际技术交流的大规模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市场开始形成和发展。这样,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与知识产品国际性要求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为此,各国便通过签订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知识产权逐步突破了传统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般并不是指以国际条约取代或者涵盖国内法,而是在承认各国知识产权属地性的基础上,通过条约赋予对方国民以国民待遇来进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同时公约为知识权的保护提供一些最低的标准。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法律冲突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1) 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对各种知识产权在取得、行使、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等方面的不同的立法规定依然存在。 (2) 即使是受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约束的国家,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或法人的也都是“国民待遇”,因而具体的制度尚有赖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3) 即使在国际条约之间,也并非没有冲突存在。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的创立、内容、效力和保护的法律适用 1.权利原始取得国法律 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115条规定。 2005年《保加利亚国际私法》第71条规定。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2.被请求保护国法律 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10条规定。 2004年《比利时国际私法》第93规定。 2007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第23条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被请求保护地不一定是法院地,而可能是侵权行为地、权利登记地或注册地,特别是在一国法院保护的不是法院地国的知识产权的时候,例如如果来源于日本的知识产权在中国遭到未经授权的使用,但权利人在被告住所地美国提起诉讼,美国法院如果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则只能适用中国法律来确定侵权是否成立,而中国既不是权利来源国,也不是法院地国,而是被请求保护地国。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3.行为地法律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4条规定:“无形财产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4.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 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39条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存在和效力,若不能适用国际条约或特别法的规定时,应适用权利登记地法律;对承认和实施这些权利的条件,由当地法确定。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二)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 对于知识产权的转让,则因其系通过合同来实现的,它除了要受到有关国家强行性法律的制约外,一般应适用合同准据法的选择规则。 1.首先适用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如瑞士、列支敦士登、突尼斯、匈牙利和白俄罗斯等国的立法。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2.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下,很多国家规定直接适用转让方或受让方所属国的法律。 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22条和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69条规定:由转让或者同意转让知识产权的一方的惯常居所地法律支配。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第47条:适用无形财产被转让或给予的国家的法律。 但是有些国家特别是技术引进国,则常常采取种种措施限制或禁止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三) 中国的立法 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50条规定: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一、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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