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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专题二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法律效力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 1.定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符合: ⑴ 内容具体明确; ⑵ 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⑴ 要约邀请指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⑵ 判断: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 (二)承诺 1.定义: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劳动合同涉及的三个标准时间规范 A、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 B、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 C、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 (这是三个最基础的法律规范,但也是最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 (一)订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从用工行为发生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通过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生效的时间: 劳动合同生效有两种情形 1.从约定原则: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约定了生效时间的,以双方约定的时间为准”。 2.从签字原则: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以双方签字的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 “两个签字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以最后一个签字时间为生效时间”。 (三)终止的时间: “劳动者最后一个工作日24小时终了”。 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一)分类 1.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分类: 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a.主体资格不合法; b.内容不合法; c.程序不合法。 ⑵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2.按劳动合同无效的程度分类 ⑴ 全部无效; ⑵ 部分无效。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1.确认 《劳动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2.处理 ⑴ 撤销合同 全部无效型 ⑵ 修改合同 部分无效型 ⑶ 赔偿损失 过错原则 参考法条 ?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案例 : 杨某与其同乡何某1997年5月3日同时被中山市某防火器材厂录用。5月6日,该厂通知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刚好患重感冒发高烧在宿舍休息。何某见同乡昏睡不醒,未向他说明,在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后,何某出于好意也帮杨某代签了劳动合同,5月9日,杨某病愈上班。 6月5日,该厂发工资时,杨某发现领到的工资比录用时所承诺的报酬少,杨某随即向厂方提出异议,该厂主管说这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你老乡已代替你签了字,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效力。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案例评析 】 1.主体不合法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一规定表明,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由于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实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因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 本案中,何某代杨某与该防火器材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法属无效劳动合同。 2.违反订立劳动合同原则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 由于本案中该防火器材厂与杨某所签订劳动合同是何某代签的,根本不能代表杨某的心愿,不存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问题。因此,这份劳动合同的订立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原则。 案例二: 孙某与某建筑施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孙某自持年轻力壮,在抱着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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