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ppt

推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ppt

  1. 1、本文档共5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推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

二、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8.禁烟: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无处罚条款) 第三章 卫生监督 三、量化分级管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六、违反其它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新旧《细则》法律责任*对比 新旧《细则》法律责任*对比 第五章 附则 二、细则实施时间 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细则》同时废止。 《细则》不足和不明之处 四、第38条未取得有效健康证的处罚自由裁量较大。(500—5000元,5000—15000元) 五、监管要求与处罚条款对应性不强,如第9与37条。 六、公共场所监督具体范围和预防卫生审查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制定。 《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 范围的通知》(浙卫发〔2011〕108号 ) 小结 一个档案(卫生管理档案) 二个关键(自身管理和政府监管) 三个难题(控烟、集中空调清洗、发证对象) 四个制度(许可、量化分级、监测、告示) 五个主体(经营者、监督机构、疾控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行业组织) 六个环节(培训、体检、设置、检测、维护、应急处置) 二、违反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三、违反卫生管理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共9项)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四、违反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五、违反危害健康事故处

文档评论(0)

rovend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