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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用石灰质量考核办法
山东石横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标准体系文件
Q/ST-G08-025-2009
炼钢用石灰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版)
管理部门:技监处
编 制:李建军
审 核:王黎明
批 准:陈小武
标准化审查:崔伟华 王芳
2009-03-26 发布 2009-03-27 实施
文件审批单
编码:R4.1.10
文件名称 炼钢用石灰质量考核办法 文件编码 Q/ST-G08-025-2009 编制部门 技监处 起草人 李建军 打印份数 网上发布 发放范围 炼铁厂、石横焦化、技监处、供应处 审核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字: 王黎明 日期:2009年03月26日 批准意见
同意
负责人签字:陈小武 批准日期:2009年0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03月27日 备 注
更 改 履 历 表
编码:R4.1.11 No:
版本 更改次数 文件更改单编号 实施日期 试行 0 首次发布 2009-03-27 炼钢用石灰质量考核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炼钢用石灰质量考核管理职责、要求及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炼钢用石灰质量的考核管理。
2 职责
2.1 技监处负责组织炼钢厂实施对石灰常规检验。
2.2 技监处负责质量争议的处理。
2.3 炼钢厂负责石灰使用过程中质量信息的反馈。
2.4 供应处负责签定、实施供需合同并负责考核。
2.5 力拓公司负责约束石灰供户并建立质量监督机制,防止劣质石灰进入炼钢厂。
3 管理要求
3.1 炼钢用石灰考核涉及质量指标以《冶金石灰技术条件》规定的指标要求为准。
3.2 《冶金石灰技术条件》表1中的CaO、SiO2、灼减、活性度共四项指标参与级别判定。S不参与级别判定,超标后施行降价处理,以相应级别标准值为基础进行扣罚(具体按S每超0.01%,每吨扣2元执行)。
3.3 自2009年4月份开始供炼钢用石灰质量必须达到三级品及以上的标准要求。
3.4 当石灰质量仅达到四级品标准时,自2009年4月份起,同一供户所供四级品石灰比例≤30%的,在三级石灰价格的基础上每吨降价80元进行结算,超过30%的部分在三级石灰价格的基础上每吨降价160元进行结算。自2009年7月份起,同一供户所供四级品石灰比例≤20%的,在三级石灰价格的基础上每吨降价80元进行结算,超过20%的部分在三级石灰价格的基础上每吨降价160元进行结算。
3.5 石灰质量低于四级品质量标准时,本批次石灰不予结算。如连续三天低于四级品质量标准时,应要求石灰供方停止供货,进行整改。整改后经供应处组织相关部门验证后确定意见。
3.6 当石灰供方因质量问题停止供货时,供应处应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炼钢正常生产所需石灰量。
3.7 石灰粒度按标准检验,在不影响炼钢厂使用时不作为考核依据。
3.8 石灰供方要建立质量信息传递,质量监督机制,杜绝劣质石灰流向炼钢厂。
3.8.1 凡因炉况不顺,石料、燃料发生变化,导致石灰质量下降,应立即通知技监处物资质量监督科、炼钢厂相关车间上料室。若明知石灰质量差而未及时反馈质量信息供货的,经技监处、炼钢厂岗位人员现场发现后,按照当车供货量3倍进行扣罚,并责令其停止供灰。
3.8.2 石灰供方要建立质量监督制度,加大自检力度,不合格的石灰不能出厂。
3.9 技监处发现质量异常或接到质量反馈信息,必须2小时内组织相关部门现场确认,并确定处置意见。
4 考核
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本办法,出现不负责任、不有效履行职责、影响生产的、视情考核。一般情况扣1-3分,后果严重的,加倍考核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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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T-G08-02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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