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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活动管理
计算机 经济学 网络信息传媒 多媒体培训课件友情提供 第十章 涉外活动管理 第十章 涉外活动管理 重点: 中外合资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 难点: 中外合资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 章 纲 要 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 第二节 中外合资、合作 第三节 境外传媒内容入境 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 一、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管理 (一)对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进行管理的意义 依法管理到中国境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的外国新闻记者,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国际交往和新闻信息传播,保护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便利于他们开展正常业务活动,也是行使我国主权,维护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安全所必需的。 (二)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1990年) 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 (三)相关的概念 1、外国常驻记者: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驻中国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2、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来中国6个月以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3、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 (四)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是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 (五)申请设立新闻机构及采访的程序 外国新闻机构派驻常驻记者和设立常驻新闻机构的程序(实行申请批准注册制。 (1)派遣常驻记者应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书由该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批准后,该记者应在抵达中国7天内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外国记者证》。到北京以外地区的,到新闻司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手续。 (2)新闻机构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向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书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批准后,该机构负责人应在抵达中国7天内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驻北京以外地区的,也到新闻司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办理手续。 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 (3)外国短期采访记者、记者团到中国采访,应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或中国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中国使领馆或外交部的签证机关办理签证。 (4)外国记者采访国家主要领导人,应当通过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同意;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应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到开放地区采访,应事先征得省级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到非开放地区采访,应向新闻司申请,经批准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旅行证件。 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 (六)禁止规定 1、外国新闻记者和常驻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无线电收发信机和安装卫星通讯设备. 2、歪曲事实、制造谣言或以不正当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身份和性质不符或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统一、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新闻司视情节予以警告、暂停或停止业务活动、吊销证件的处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及典型事件一] 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 二、港澳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 (一)采访活动 1、规范港澳记者采访活动的文件: 《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注意事项》 2、申请程序 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须提前15天向新华社香港分社提出申请,经转告国务院港澳办获审批同意后,方能入境采访。记者到内地后,需向中国记协办理登记,申领采访证。径赴广东、福建、海南和上海采访的,由当地记协核发采访证。 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 香港、澳门回归后祖国后,有关的手续有所简化。主要原则为:采访需要事先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公室申请,并得到被采访者同意;记者来内地采访需要遵守内地的法律。 3、禁止性规定 (1)以探亲、旅游名义入境的港澳记者,不得进行采访活动。以探亲、旅游等名义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境的记者,不得进行采访活动。 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 (2)港澳新闻机构不得雇佣内地人员为变相的常驻记者,不得在内地聘用特约记者和通讯员。 (3)从港澳地区进行电话采访,均不予接受。 [案例及典型事件二] 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 (二)新闻机构设立记者站 1、申请设立的主体资格 限于在香港、澳门依法注册或经香港、澳门政府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时事类报纸、刊物以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 2、申请设立的程序 要求设立记者站或派遣记者的港澳新闻机构须备齐本机构和拟派记者的有关材料,分别向本地的“中联办”提出申请。“中联办”转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港澳办会将批准通知书通过当地的“中联办”通知获准的新闻机构,三个月内没收到通知,视为不批准。 第一节 外来机构和人员 3、派驻常住记者的要求 记者站的记者必须是港澳居民。电视台常驻记者不得超过5人。报刊、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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