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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用收取方案8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
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收取方案 5
物业费收缴考核办法
为保证管理处每月管理费能够按时进行收缴,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满足公司正常的经济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指标:物业管理费收缴率,是指当月实收管理费总额与当月应收管理费总额之商。其中:
(1)当月应收管理费总额是指当月已办理入住手续的业主应当缴纳的管理费总额。已收楼但未入住或长期无人居住的业主应缴纳的管理费金额和投诉未及时处理而暂时无法催缴的管理费金额等不包含在当月应收管理费总额当中。
(2)当月实收管理费总额指实际收取的当月管理费总额,包括划账金额和催缴的现金金额,但不包括当月收回的以前累计未交的管理费金额。
第二条考核标准:按月考核,计算每一位社区管理员分管总户数的收缴比率,不以单栋楼的收缴率为准。商铺为90%、住宅为80%。(各片区按照实际入住情况)
第二章操作办法
第三条收款员负责管理费的银行划账和统计工作,计算当月应收管理费金额和当月实收管理费金额,从而计算各个社区管理员的管理费当月收缴率。
第四条社区管理员负责划账后欠交管理费的催缴工作。
第五条收款员于当月30日前根据当月的收楼情况统计每栋楼的收费总面积,以计算当月应收管理费金额及其抵减项目,并填写《应收管理费统计表》。
第六条收款员在银行划账和现金统计工作完成后,须在次月10日前统计出划账金额中每个片区的当月实收管理费金额。
第七条社区管理员在收款员打印完欠费台帐后,进行管理费的催缴工作。
第八条业主或住户到物业公司缴纳现金,任何人都必须受理。
第九条在下次划账之前,收费员统计各社区管理员催缴现金总额,并分解出催缴现金中的当月管理费金额。
第十条社区管理员也须统计自己分管片区当月催缴现金总额中的实收管理费金额,与收款员核对基本无误后,方可作为计算收缴率的依据。
第十一条社区管理员于当月28日以前应填写《空置房统计表》和《因投诉未处理无法催缴管理费统计表》,经部门主管、管理处经理审核后,作为当月应收管理费的抵减项目。
第十二条收款员根据每个片区当月应收管理费金额以及当月实收管理费金额(包括划账金额和催缴现金金额)计算出每个片区的当月管理费收缴率,并填写《物业管理费收缴率统计表》,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后,考核结果须上报管理处经理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管理费收缴率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按照以下办法进行考核:第1个月未达到的社区管理员,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及时考核10分(1分等于一元);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加及时考核10分,连续2个月未达到的社区管理员,当月工资下浮一级;连续3个月未达到的社区管理员,作劝退处理。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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