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辐照食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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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辐照食品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 14891.1-1997《辐照熟禽畜肉类卫生标准》、GB 14891.2-1994《辐照花粉卫生标准》、GB 1489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GB 14891.4-1997《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GB 14891.5-1997《辐照新鲜水果、蔬菜卫生标准》、GB 14891.6-1994《辐照猪肉卫生标准》、GB 14891.7-1997《辐照冷冻包装畜禽肉类卫生标准》、GB 14891.8-1997《辐照豆类、谷类及其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14891.1-1997、GB 14891.2-1994、GB 14891.3-1997、GB 14891.4-1997、GB 14891.5-1997、GB 14891.6-1994、14891.7-1997和GB 14891.8-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整合并修改了标准中的各项条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辐照食品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处理的食品。 2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辐照 利用电离辐射在食品中产生的辐射化学与辐射生物学效应而达到抑制发芽、延迟或促进成熟、杀虫、杀菌、防腐或灭菌等目的的辐照过程。 2.2 辐照食品 辐照食品是为了达到某种实用目的,按辐照工艺规范规定的要求,经过一定剂量电离辐射辐照过的食品。 2.3 吸收剂量() 任何电离辐射,授予质量为dm的物质的平均能量dε除以dm的商值,即:D=dε/dm, 单位:J(kg-1 (焦耳/千克),名称为戈瑞,符号为Gy,1 Gy =1 J(kg-1。 2.4 总平均吸收剂量( ) 在给定的辐照产品内,为测量剂量分布所布置的全部剂量计测量值的平均值,即 式中 ——第?个剂量计的吸收剂量测量值(?=1,2,3,…,n) n——所用剂量计的总数。 2.5 剂量不均匀度( U ) 加工负荷内最大吸收剂量与最小吸收剂量之比。 3 技术要求 3.1 辐照源 可使用以下类型的电离辐照源: (1)60Co或137Cs产生的γ射线; (2)电子加速器产生的能量不高于10 MeV的电子束; (3)电子加速器产生的能量不高于5 MeV的X射线。 3.2 辐照原则 3.2.1 用于辐照处理的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相应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不得用辐照加工手段处理劣质不合格的食品。 3.2.2 食品辐照不能代替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控制或良好生产规范,仅可在合理的工艺需求或对消费者健康有利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3.2.3 辐照剂量应准确可靠,尽量采用该工艺所需的最低剂量,吸收剂量的不均匀度不应超过2.0。 3.2.4 辐照处理不应对食品结构完整性、功能性质、感官属性等产生不利影响。辐照后的食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相应产品标准或基础标准中相应条款的规定。 3.2.5 除本标准表1中规定的辐照食品种类外,不允许对其他食品进行辐照处理。 3.2.6 除本标准4.1中规定可重复辐照的特例外,其他情况下不得进行重复辐照。 3.3 辐照食品种类和剂量 可进行辐照处理的食品种类和总平均吸收剂量见表1。 表1 各类食品的辐照剂量 食 品 辐照处理目的 总平均吸收剂量(kGy) 豆类、谷物及其制品 杀虫 豆类 ≤ 0.2 谷物 ≤ 0.6 新鲜水果、蔬菜 ≤ 抑芽、推迟后熟、延长货架期 1.5 冷冻包装畜禽肉 ≤ 控制微生物 2.5 熟畜禽肉 ≤ 控制微生物、延长货架期 8 冷冻包装鱼、虾 ≤ 控制微生物 2.5 香辛料、脱水蔬菜 ≤ 杀虫、杀菌、防霉 10 干果果脯 ≤ 杀虫、延长货架期 1.0 花粉 ≤ 保鲜、防霉、延长货架期 8 4 重复辐照 4.1除为控制虫害再次侵袭,低含水量食品(如谷物、豆类、脱水食品及类似产品)可以进行重复辐照外,其他情况不得进行重复辐照。 4.2 对下列食品进行辐照时,不属于重复辐照: (1)用小于1 kGy剂量辐照过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2)含5%以下辐照配料的食品; (3)为实现特殊工艺目的,将所需的全部平均吸收剂量分多次进行照射的食品。 4.3 重复辐照食品的累积总平均吸收剂量不得超过10 kGy。 5 其他 5.1标签 5.1.1 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的辐照食品标签除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外,还须标有辐照食品标识(见附录A)。 5.1.2 食品原料或散装食品 经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或散装食品应在相关货运文件中进行明确说明,应包括确认食品已经辐照、所用的辐照设施、辐照日期、辐照剂量、批号等内容。 对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散装辐照食品,应通过设置柜台标记、标牌或其他合适的方法,标出“辐照食品”字样及辐照食品标识(见附录A)。 5.2 包装 辐照食品的包装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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