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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管理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定时间内,通过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送达备案。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信息。信息披露的内容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内容格式及编制,中国证监会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波动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上升下降50%以上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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