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裕顺食品有限公司米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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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裕顺食品有限公司米粉

Q/SYCY 福建裕顺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FJYS 0001S—2017 米粉 2017 - 08 - 13发布 2017 - 09 - 13实施 福建裕顺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标准主要指标参考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有关规定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规定。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福建裕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裕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小辉。 米粉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粉的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原料,经磨粉、干燥、包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221 感官分析 术语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米粉干 鲜湿米粉 水分/(g/100g)        ≤ 13.5 75 酸度/(oT ) ≤ 1.0 铅(以Pb计)/(mg/kg)         < 0.2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 5.0 二氧化硫残留量/(mg/kg)         不得检出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按GB 14881规定执行。 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 取适量样品,平摊于洁净的白磁盘中,用目测、口尝、鼻嗅、手捏等方法,鉴定样品色泽、滋味气味、组织形态与杂质,并按GB/T 10221规定描述。取样品在沸水中煮熟,煮熟后检验样品的烹调性。 理化指标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 酸度: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检验。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黄曲霉毒素B1: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检验。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检验。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执行。 检验规则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加工方法、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 同一批产品随机抽取500g用于感官和理化指标检验。 检验分类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酸度、净含量。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时; b)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感官、水分、酸度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检,如复检结果还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判定产品不合格。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要求。 包装箱上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外包装采用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味。 运输与储存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有防淋、防水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 产品不得露天堆放,储存环境应干燥、清洁、通风良好,有防鼠、防潮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一起储存。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Q/FJYS 0001S—2017 I Q/FJYS 0001S—201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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