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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快活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青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杭余知初字第220号
原告: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锴。
委托代理人:张伟松、林志峥。
被告:青岛快活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延友。
委托代理人:李志平,。
被告:青岛清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延友。
委托代理人:李志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陈水达。
原告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森公司)诉被告青岛快活林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活林公司)、青岛清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润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松,被告快活林公司、清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延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平,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水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森公司起诉称:2002年12月9日,鑫森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在第1类“水净化用品;活性炭;过滤用炭;吸气剂(化学活性物质);工业用脱色剂;食物防腐用化学品;食品储存用化学品;饮料工业用的过滤制剂”等商品项目上注册“快活林”商标专用权,并于2004年9月28日取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3396911号。
鑫森公司早于2002年就申请注册“快活林”商标,通过宣传和使用,鑫森公司生产的“快活林”系列产品已成为净化领域的领先品牌。鑫森公司发现快活林公司和清润公司生产、销售侵害鑫森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快活林冰箱除味盒”、“快活林光催化纳米矿晶”、“快活林纳米矿晶(装修卫士)”、“快活林纳米矿晶双重净化”、“快活林硅藻纯空气净化吸附剂”、“快活林汽车专用纳米矿晶空气净化剂”等数款产品,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鑫森公司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和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鑫森公司经公证从淘宝网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现鑫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快活林公司、清润公司、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行为;2、快活林公司、清润公司赔偿鑫森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2000元。
原告鑫森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各一份,证明鑫森公司系第339691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2、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4)深证字第13653号、第13654号、第34400号、第34401号、第19561号公证书各一份及公证实物二箱,证明快活林公司、清润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鑫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3、购物发票二份、公证费发票三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十份,证明鑫森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货款及公证费3800元、律师费50000元等合理费用的事实。
4、鑫森公司产品照片三十六张、产品代理协议书一组(注:与北京博扬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协议书、发票、评价函各一份,均为复印件;与甘肃格瑞思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协议书、发票、评价函各一份,均为复印件;与广州白云区同和锐辉日用品经营部的代理协议书、发票、评价函各一份,均为原件),证明鑫森公司在全国各地销售“快活林”产品,并在各省市设立代理商的事实。
5、广告合同四份、发票三份及媒体报道、评价一组,证明鑫森公司的“快活林”商标及产品经过广泛宣传,已有相当的知名度。
6、荣誉证书一组(注: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二份、闽北知名商标证书一份、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一份),证明鑫森公司及其产品知名度高,其快活林产品享有极高的美誉度。
7、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各一份,证明福建省邵武市鑫森碳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变更为福建省鑫森炭业股份有限公司。
8、宣传“快活林”产品的广告合同、发票一组,证明鑫森公司投入巨额广告费用,使“快活林”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相当的知名度。
9、产品销售发票一组(注:原件13份、复印件19份),证明快活林产品的销售时间和销售范围。
10、产品代理协议书二份、评价函一份,证明“快活林”产品的销售时间和销售范围。
11、销售统计表一组、纳税证明(复印件)五份,证明2007-2013年度,“快活林”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额和知名度。
12、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2014)深证字第64650号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网页存在虚假宣传,宣称其为“全国活性炭第一品牌”,该宣传涉嫌不正当竞争。
13、引证商标资料(网络打印件)一份,证明清润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和使用商品范围。
被告快活林公司、清润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快活林公司、清润公司未侵犯鑫森公司的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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