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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税收筹划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集团公司税收筹划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07/2005信息】 集团在税务工作方面应该注意以下一
些问题:
一、准确申报问题。很多子公司都委托了税务师代理申报所得税,但有个别税务
师事务所对税务政策研究不透,或没有站在我们企业的立场考虑问题,造成所得税纳
税调增额增加。如:根据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
通知》(财企[2001]251号),没有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
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在管理费用中
据实列支必要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其它业务收入、
代购代销收入等,但个别单位全部申报成税后列支。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
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补缴税款,再按规定给予处罚,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
以前年度的亏损,个别单位有一些应计收入挂在应付款,未及时申报收入,如被查补
也会造成企业的损失。
二、执行工效挂钩政策的子公司,有少量在管理费用列支的工资性费用未及时上
报,造成少量的纳税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
组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94号)文规定:凡原
工效挂钩企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改革要求进行改组改造后,由于企业的隶属关系、
领导体制或企业管理机制改革的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准予税前扣除。集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工资
税前列支数的时间是在次年1月至2月,今后,各子公司在年初应及时上报上年度在
管理费用等科目列支的工资性费用(含补贴等),以便集团统一增加税前列支工资的
申报数,减少纳税调增。
三、由于历史的原因,集团下属单位大部分都执行计税工资政策,造成大量的工
资纳税调增。2003年,全集团因工资因素造成的纳税调整占全部调增额的
45.4%。现在,经过国有收购等方式,各多经公司已转为国有控股公司,应积极
与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协调,争取改计税工资为工效挂钩,这应该是今年各单位税收筹
划工作的一个重点。
四、财产损失报批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
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损毁、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
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
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
除。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
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45天。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及
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个别单位2003年度的财产损失没有及时向
税务机关申报,造成纳税调增。今后,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五、转让已使用固定资产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
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规定,从2002年1月1
日起,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
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外的应税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
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
车,一律以售价是否超过原值来确定如何征免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一律免征增值税。因此,集团各单位在
处置不需用车辆时,销价的选择要做一下测算,避免税收损失。
六、企业自用房屋的房产税核算问题。企业自用房屋的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按税
率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
载的房屋原价。税法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征房产税,但与房屋不可分割
的附属设施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需要并入原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这样原
值的认定就很重要了。我们在核算房屋原值时,应当对房屋与非房屋建筑物以及各种
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适当划分,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假山、烟
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室外游泳池等单列,不列入计税原值。与房屋不可分
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是指暖气、卫生、通风、照明、
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过道等
等,税法同时规定了具体界限:“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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