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房屋多重转让中权利保护顺位的确立依据与证成-山东社会科学
2012年第5期 山 东社 会 科 学 No.5 总第201期 SHANDONGSOCIALSCIENCES GeneralNo.201 房屋多重转让中权利保护顺位的确立依据与证成 ———以“占有优先保护说”为核心 彭诚信 岳耀东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240;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济宁 272137) [摘要] 当同一房屋被多重转让,所有买受人均未完成物权变动所要求的要件而就房 屋的归属发生争议时,确立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保护顺位(即谁优先获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 的观点概有三种,即登记优先保护说、占有优先保护说与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登记优 先保护说与生效在先合同优先保护说各有其自身的局限,相比较来说,占有优先保护说最符 合实践所需但又缺乏理论支撑。本文以有权占有中生发出的“绝对的占有权”理论为占有优 先保护说提供理论支撑与制度依据。 [关键词] 房屋多重转让 权利保护顺位 绝对的占有权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12]05-0016-07 一、确定房屋多重转让中权利保护顺位的观点及依据 有关房屋多重转让中权利保护顺位的确定问题,我国已经有地方法院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例如:辽 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房地产案件专题研讨会纪要》(辽高法[2003]164号)第22条“关于解决一房二卖 纠纷中买受人权利冲突的标准问题”的内容:解决一房二卖纠纷案件中房屋买受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可按如 下标准掌握:有效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原则上优先于无效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均为有效 的,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已接受出卖 人交付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均未接受出卖人交付的,合同签订在先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 所有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沈中法[ 2004]31号)中第 14项“关于一房二卖合同的效力”的相关内容是:出卖人尚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前买受人之前,又将该房 屋出卖……合同标的物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1)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 有权;(2)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已接受交付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出卖人对另一合同相对人承担不能 履行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第五部分“关于房地产纠 纷案件的处理问题”中第2项内容是: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次是出卖人先 行交付,买受人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 外;如果数买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收稿日期:2012-03-05 作者简介:彭诚信,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岳耀东,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民 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权利理论研究:以‘意志理论’与‘利益理论‘评析为起点”(项目编号:11BFX006)的阶段性研 究成果。 1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11月22日通过)第38条 规定: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是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的, 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未进行房屋产权登 记但开发商已交付的,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 的除外;既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商品房的,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如果合同均未履 行,依法成立在先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履行合同的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护理PPT课件.pptx VIP
-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pdf VIP
- 2025《污水处理工艺中生化反应池(A2O 工艺)设计计算案例》2600字.docx
- GB50172-20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VIP
- 17款-18翼虎刷隐藏教程.pdf VIP
- 湘教版八年级上册数学精品教学课件 第4章 三角形 专项突破6 三角形的倒角模型.ppt VIP
- 模块化柔性加工系统的设计实现毕业论文.doc VIP
- 北师版八年级上册数学精品教学课件 第一章 勾股定理 ☆问题解决策略_反思 (5).ppt
- 富士5000使用说明.pdf VIP
- GB50172-201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docx VIP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