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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拟制属性与社会功能-法制与社会发展

法制与社会发展 (双月刊) 2015年第4期 (总第124期) ·权利研究 · 所有权的拟制属性与社会功能 ———兼论 “公的所有权” 及其实现路径 王家国 (杭州师范大学 法学院, 浙江杭州311121) 摘  要: 物权法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 尤其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概念的逻辑体系, 但事实 上, 所有权并非天衣无缝的逻辑起点, 亦非坚不可摧的话语基石, 而是人类理性下的拟制产物或制度事 实, 是特定历史时期所有制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它以法律的话语来承认或确立现实的经济关系, 并承载 一定的社会功能。 因此, 我们必须从社会的经济关系上, 才能真正理解所有权及其社会功能。 在社会主义 的中国,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经济原则下, 应当肯定和确立 “公的所有权”, 它区别于私的所有权。 因 此, 应当遵循目的原则与功能原则重新设计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 尊重中国现实的经济关系与生产关系, 确立公的所有权制度, 以期正确引导经济体制改革, 而不能一味追求法人话语下的单一 “私有化”。 关键词: 财产所有权; 公共财产; 公的所有权; 法律拟制; 社会功能 - - - 中图分类号: DF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 6128 (2015) 04 0112 15 《物权法》 已然建立了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 尤其是以所有权为核心概念的制度体系, 甚 [1]1 至可以说, 如果抽离 “所有权” 这一概念, 整个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制度也就无法建立起来。 但 事实上, 作为整个民法权利体系之逻辑起点的 “所有权”, 并非天衣无缝、 坚不可摧, 实质上, 所 有权是人类理性建构下的拟制产物或制度事实, 是特定历史时期经济基础中的所有制关系的一种法 律形式, 它以法律的话语形式来承认或确立现实的经济关系, 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 一、 所有权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制度事实 关于纯粹的所有权, 我国现行法律还未给出一个清晰完整的定义, 而根据 《民法通则》 或 《物权法》 中所给出的 “财产所有权” 定义, 即指: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 ① 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权威的教科书也给出了类似的定义, 即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 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 换言之, 对经济意 - - 收稿日期:2015 01 29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13YJA820002) - 作者简介: 王家国 (1972 ), 男, 江苏盐城人, 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任兼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研究 员, 法学博士。 ①参见 《物权法》 第39条, 《民法通则》 第71条, 以及魏振瀛主编 《民法》 第226 页等教材。 这种定义方法, 其实质是从功能 主义的角度对财产的功能 (权能) 作罗列式描述, 而这又显然不同于针对 “所有权” 本身及其性质所作的讨论。 本文的研究, 可作为上述理论的一种补充。 112 所有权的拟制属性与社会功能———兼论 “公的所有权” 及其实现路径 义上已经占有财产的事实, 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和确权, 谓之财产所有权。 权利不像人的眼耳鼻, 它从来就不是天赋的, 或者什么造物主 (the Creator) 赏赐的, 否则人 类就没有必要至今仍在声嘶力竭地呼喊着 “为权利而斗争”。 所有权亦如此, 它因由法律而被规定 ① 或造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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