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实施方案修订稿-东至血防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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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实施方案修订稿-东至血防站

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 医疗救治管理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通过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实施内科或外科医疗救治,明显改善病人症状和体征,基本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二)原则 1、坚持适当减免、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实施医疗救治,医疗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2、坚持综合使用、避免重复的原则。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要与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互配合、互为补充,避免重复。 3、坚持医疗安全、保证质量的原则。医疗救治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通过医疗救治,使患者临床症状和体征逐步改善或消失,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二、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 (一)晚期病人的诊断 晚期血吸虫病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按照卫生部《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2006)执行。 (二)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 1、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诊断标准,有因晚期血吸虫病并需住院进行内科治疗的症状;或有晚期血吸虫病的外科手术指征。 2、2010年全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核查后经省认定列入救治范围的晚血病例。 对经医疗救治后,符合临床治愈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按照《晚期血吸虫病临床治愈标准及处理(试行)》(附件2)执行。 3、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人。首次诊断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为新增病例,晚期血吸虫病临床治愈后重新出现症状、体征及其并发症,排除其它原因引起的肝硬化、脾肿大等,可作为晚期血吸虫病复发病例。自2012年起,需列入救治范围的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例由县级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组作出初步诊断,并附相关诊断依据。县级经初步诊断,需纳入救治范围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上报市级初审。经市级晚血病人救治工作技术指导小组初审后,报省级晚血病人救治技术指导小组审核。经省级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小组审核确认后,方可纳入医疗救治范围。 省级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技术指导小组每年3月和10月分两次对各地上报、需纳入救治范围的新增或复发病例进行集中审核。省级审核依据县级作出初步诊断的实验室检查、超声检查及体检结果等,必要时对病例现场复诊。 急、危、重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可先行组织救治,再申报审核,费用先自行支付。经确认列入救治范围的,相关医疗救治费用按照救治工作程序申请补助。对不符合纳入医疗救治条件的,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4、各地报省级审核、需纳入医疗救治范围的新增或复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例,须同时附《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人个案调查表》(见附件3)、各项必要检查原始报告单(超声检查须附能够反映肝实质变化、腹水或脾肿大的影像图;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心电图单;巨脾型须附食道钡餐造影的影像图;结肠增殖型须附肠镜检查图像及病理报告;所有原始记录必须为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或其它经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方为有效)、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诊断证明书(见附件4)。已经先行实施医疗救治的急、危、重病例,须同时附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病历资料。 5、非血防区发现的晚期血吸虫病疑似病例,由省卫生厅指定市级晚期血吸虫病定点医疗机构作出诊断,省级指导小组予以审核是否纳入医疗救治范围。 6、已死亡和治愈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不得纳入医疗救治范围。 (三)医疗救治的程序 1、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治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医疗救治申请表(见附件5)、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晚期血吸虫病诊断证明书。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诊断结果等。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根据患者的病情,组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医疗救治对象。 3、非血防区需列入救治范围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治申请,申请材料同血防区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书面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附病人申请材料,由省卫生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治工作任务。 三、医疗救治单位 为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的管理,保证医疗救治质量和医疗安全,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应在省卫生厅或省卫生厅授权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进行。医疗救治定点医院的确定与管理有关要求见附件6。 四、住院管理 (一)病人凭接受医疗救治申请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通知、晚期血吸虫病诊断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入院手续。 (二)定点医院在病人办理入院手续前,要向病人或家属说明有关医疗救治政策和注意事项(知情同意书),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三)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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