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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审批程序 一、申请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 实施单位申请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单位的书面请示 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理由、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拟建规模、户型面积标准、销售对象等。 (二)土地权属证明 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划拨决定书或其他能证明土地权属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三)规划用途证明 规划土地用途必须为住宅、商住或综合用地,规划部门出具书面说明调整土地用途为以上用途的也可行。 (四)项目所在区政府出具同意申报的函 (五)项目所在区房管部门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 (六)申报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资料齐全后,由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关于同意……项目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行政确认 实施单位在获得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前期工作的通知后,在通知有效期内,办理相关手续。在申请对项目进行行政确认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申请书》(可在市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处领取);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简况; (三)发改委立项备案批复; (四)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等; (五)国土供地、用地手续; (六)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开发建设,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联建备案手续; (七)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下发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及相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召集相关部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人防办、市开发办)对项目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发文予以行政确认。 经济适用住房延期办理程序 因故不能在有效期内完善相关手续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提交资料包括: 1、项目实施单位给市国土房管局的延期申请; 2、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给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该项目延期的正式文件; 3、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关于同意该项目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工作或同意确认该项目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文件。 对超出文件规定有效期的项目,文件自行失效,不得申请延期。 经济适用住房更名办理程序 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单位或建设规模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变更实施单位或建设规模,提交资料包括: 1、项目实施单位给市国土房管局的变更实施单位或建设规模的申请; 2、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给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该项目变更实施单位或建设规模的正式文件; 3、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关于同意该项目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工作或同意确认该项目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文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行政确认办事指南 一、设置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二、提交材料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格申请书》(可在市国土房管局收件大厅或住房保障处领取);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简况; (三)发改委立项备案批复; (四)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等; (五)国土供地、用地手续; (六)若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开发建设,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联建备案手续; (七)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关于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提交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国土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国土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 (二)审查与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审查。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确认,发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行政确认批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确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窗口:市国土房管局大厅 承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住房保障处 负 责 人:朱希全 张灵 经 办 人:吴 耿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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