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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对应当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来宾市农业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来宾市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653560 监督电话 0772-6655211 9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10 实施对象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者;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者、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者,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者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13 行使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14 法定办结 时限 三个月。需要继续延长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1。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无 18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的,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进行审查、记录,属本部门受理的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客观公正的进行取证,并做好记录。 3.审核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和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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