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批办事指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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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批办事指引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 事项代码:0478 三、办理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3、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在中心城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二)在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涉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超出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具体实施] (二)办理权限 1.征收审批权限: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农转用审批权限: 根据项目立项区分:国务院(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区分:在本市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外环线以内),涉及农转用的,由国务院批准; 占用未利用土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只占用国家未利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3.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征收土地审批的关系 若农转用审批权限属国务院,则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国务院同时审批; 若农转用审批权限属市政府,而土地征收权限属国务院,则农转用先由市政府审批,农转用批准后土地征收再报国务院审批。 上述除国务院批准的外,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三)审批内容: 在本市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用(含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且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分批次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超出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 (四)法律效力: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含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凭《关于批准XXXX区(县)人民政府XXXX年第XXXX批次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的通知》的许可文件,在完成土地征收等手续后方可办理后续供地手续。 (五)审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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