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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石屏县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石屏县2008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以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二条 本办法基础分100分,达不到标准按条款规定扣分;工作有创新、政策有突破、民族团结工作成绩突出的按条规规定加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年底组成检查考核组,通过听取各乡镇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民族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档案材料的形式,对各乡镇进行检查考核,按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评定等次。 第四条 基础分部份(100分)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30分) 考核内容 考核评分标准 自评分 考核组评分 1、认真贯彻中央、省、州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制定贯彻落实云发[2005]14号文件、红发[2005]23号文件、石发[2006]15号文件的措施,并就已制定措施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开展督促检查,形成上报材料。(5分) 各乡镇未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州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不得分;党委、政府未制定措施的扣2分(须提供相关材料);未按要求开展督促检查工作的扣2分;未形成上报材料的扣1分。 2、各乡镇要制定学习贯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意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4分) 未制定学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具体意见的扣2分;制定具体意见和贯彻措施但没有正式材料的扣2分(须提供相关材料)。 3、县人民政府和县民族局安排布置的各项民族工作任务,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信息和材料。(3分) 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和未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的1次扣1分,扣完为止。 4、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工作。(3分) 未建立健全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扣1分;未专门开会研究民族工作的扣2分(须提供会议文件或纪要)。 5、各乡镇设立协调民族关系的机构,明确协调民族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3分) 各乡镇未设立协调民族关系工作机构和确定专职人员的扣3分(须提供相关文件)。 6、各乡镇确定分管民族工作的领导,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3分) 未按要求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的扣1分;未按要求填报附表8的扣1分。 7、乡镇要安排民族团结工作专项经费,确保民族团结工作顺利开展。(4分) 未安排民族团结工作专项经费的不得分;未按要求填报附表10的扣1分。 8、各乡镇党委、政府牵头和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对民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民族法律法规涉及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12月31日以前形成专题报告报有关部门,抄报县民族局。(5分) 未开展执法检查的不得分,未形成专题报告并按时报县民族局政法股的扣1分(须上报专题材料)。 (二)在辖区内全面完成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55分) 1、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签定到村委会(社区)(5分) 责任书没有签订到村委会(社区)的不得分,未按要求填报附表9的扣1分。 2、特别条款 ①各乡镇要根据当地实际,在少数民族人口占30%以上的村委会、自然村等散杂居民族地区每年开展1—2次马克思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召开1—2次民族团结联谊座谈会。(3分) 少一次扣0.5分,未按特别条款要求开展工作的扣2分(须提供有关材料)。 ②在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民族政策法规兼职宣传员,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法规,维护城市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社区宣传栏中开展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每年不少于两次,使民族知识深入人心。(3分) 少一次扣0.5分,未按特别条款要求开展工作的扣2分(须提供有关材料)。 3、主动开展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排除和化解影响民族团结的隐患和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使之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10分) 各乡镇出现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情况时,因工作不力,酿成较大事件(Ⅲ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分;酿成群体性事件由县、州级领导或省级领导协调解决的不得分。 4、对辖区内影响民族团结的隐患和矛盾纠纷进行调研分析,形成分析报告提交检查考评组。(5分) 未开展调研分析工件的不得分;未按要求向检查考评组提交分析报告的扣2分。 5、通过并争取党委、政府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民族地区民族团结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创建团结和谐村寨。(4分) 未对民族地区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的不得分;未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县民族局提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措施的扣2分(须提供相关材料)。 6、制定和完善处理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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