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学(徐锦堂)国私名词解释.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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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法律冲突: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同时调整或不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其本质是法律域内与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 2.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 adjustment method 通过国内或国际冲突规则指引的实体法,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 直接方法(Direct adjustment method) 通过制定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uniform substantive rules) 5.国内直接适用的法(direct application rules) 国际私法 是以直接规则和间接规则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custom and usage) 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得到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跨国性、任意性、普遍性、专业性。 8.冲突规则conflict rules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 候补强制性(Theory of alternate mandatory character on conflict rules) 在私法自治领域,如果当事人有选法合意的,优先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法合意的,则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冲突规则。 10.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connecting factor) 冲突规则中借以指定范围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或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所依据的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则中最关键的部分。 11.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 “系属公式”即公式化的系属,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有些双边冲突规则的系属,因具有普遍、稳定和典型的性质,而被逐渐固定和保留下来,成为各国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共同选择,从而被“公式化”。 12.准据法(applicable law) 经法律适用规则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规范。 13.定性、识别(qualification) 是指依据一定法律观念对由有关的人、物、行为等事实进行法律上的细化分类和解释,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 14.先决/附属问题(preliminary/incidental problem) 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先行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属问题。 域外法查明(the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 域外法的证明(the Proof of Foreign Law) 它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依照本国冲突规则应适用某一域外法,对于该域外法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有效性,由谁通过什么途径提供,以及加以确认的过程。 司法认知(judicial notice)审判上的知悉 是指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特定的待证事实或应当适用法律的具体内容及其真实有效性,审判人员根据其自身的阅历、知识,以及具有公信力的事实或文件已经认知,从而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17.域外法查明的“意志责任说”(Doctrine of will-responsibility): 法律的强制意志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衡平制度 国际私法上对域外法的适用加以排除、限制或改变的制度,以实现在当事人、准据法国、法院地国之间的利益平衡。 19.公共利益保留、公共秩序保留、公共政策、公共秩序 Reserv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社会根本利益、法律基本原则或普世道德要求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20.法律规避行为(Evasion of Law) 法律规避又称为法律诈欺,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冲突规则,故意改变其连结点的具体指向,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行为。 21.直接适用的法(lois d’application immediate) 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加以减损、并且无须冲突规则指引而必须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 22.调适(adaptation/adjustment): 在维持冲突法刚性的基础上,出于对个案实体正义的追求,当法院运用冲突规则无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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