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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收费站及服务设施设计
其他布局形式(停车场分离方式) 布局的基本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与司乘人员活动规律相一致,贯彻“人车分离、客货分离”理念 充分考虑车辆行驶轨迹和动力学要求 注重土地节约利用,贯彻可持续原则 要因地制宜,灵活布设,要与地理和自然地形条件相结合,要与周边景观相融合 2. 服务区布设的一般要求及基本原则 ①国家及省重要干线公路的服务设施应依据公路服务水平和交通量的增长情况,遵守“总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方针,综合考虑地形、地物、景观、环保等,为用路者提供休息、服务场所; ②服务区设置间距为50 km ,最大不得超过100 km; ③在服务区之间应交叉设置一处以上的停车区,相邻两处服务设施的间距不得大于30 km; ④在公路开通初期交通量较小时,部分服务区可先按停车区设置,待交通量增大后逐步配套完善; ⑤服务设施的征地面积(单侧) :大型综合性服务区不得大于10.0 hm2 ,一般性服务区为4.0-6.7hm2 ; 停车区为1. 0 - 2 .4 hm2 ,最大不得超过3 .4 hm2 。服务设施中停车场的面积不得小于整个场区用地面积的60%; ⑤国家及省干线公路应设置加油站,并配置厕所及一定的停车场等设施。 ⑥加油站的问距宜为40 - 50 km ,征地面积一般为0.4- 1. 0 hm2,最大不得超过2.0 hm2 ; ⑦公共汽车停靠站应设置在公路沿线居民出行集散地,其布设位置应保证旅客安全和乘行方便; ⑧服务设施内必须设置环保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等不得直接排放。 服务区选址基本原则 ①服务系统应该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出行和运输方式; ②服务系统选址要与城市和公路网规划相结合,符合总体规划布局; ③服务系统的选址应不与城市和公路沿线用地性质发生大的矛盾; ④服务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应合理配合和连接; ⑤服务系统的布局与城市性质、规划、地形以及高速公路所经路段有关,应根据具体条件合理布局,力保其服务范围最有效和最合理; ⑥服务系统拟定地址应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及排污等条件,不应选择在地质情况复杂的地震裂带、低洼积水地段以及有山洪、滑坡、沙流和沼泽的地段等。 3. 服务设施设计 园地、广场、人行道 公共厕所(包括残废者厕所) 食堂 卖店 免费休息所 其他 人的设施 购物、饮食等 饮食、休息等 休息、散步、眺望、通往各设施的引道等 洗漱、如厕等 传达道路情报、休息、饮食、急救等 公用电话、问讯处等 焚烧炉 附属设施 电器室 清扫设施(药液水槽、注水槽) 附带设施 冰雪设施、道路清扫、树木浇水、防火用水等 烧掉垃圾 净化槽、水塔、水泵房、接水槽、仓库 道路照明、向各设施的电力供应 停车、检查、整顿货物等 供油、供水、洗车、油脂等 检查、调整、修理、油脂、出售零件等 修理所 停车场 加油所 车的设施 匝道和引道设计 贯穿车道 停车场 单块板集中停放 多块板分区停放 引道两侧停放 加油站 修理所 服务于人的设施设计 公共厕所 其它设施 5.2.2 服务区规模与计算示例 1.服务区规模 停车车位数(一侧) =一侧设计交通量×停留率×高峰率/周转率 一侧设计交通量/( 辆·d-1 ) =通车第10 年的一年中第35 顺位前后的日交通量=假日服务系数×通车10 年后的双向年平均日交通量/2 假日服务系数:一年中第35 顺位前后日交通量与平均日交通量的比值系数 停留率:停留车辆数(辆Id)/主线交通量(辆Id) 。 高峰率:高峰时停留车辆数(辆Id)/停放车辆数(辆Id) 。 周转率:l(h)/平均停车时间(h)o 交公路发〔2005〕492号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 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及以下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至40吨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收。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100%)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正常装载部分 超限0-30%部分 超限30%-100%部分 超限100%以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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