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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9号令 (城市危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48号令 (抗震设防)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 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沪建交联(2008)511号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 一、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 年12 月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 1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第五章 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项目,检测单位应当通过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评估论证。 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条 检测单位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多方的检测委托。 第五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依托市建设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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