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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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大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3月21日,王永贵夫妇一走出法院,泪水就止不住地涌出眼眶。他们终于拿到了为儿子讨回公道的判决书,然而,这一喜讯儿子却无从得知。两年前,他们年仅24岁的儿子王学明,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一起意外中变成了植物人。   2001年6月,王学明从青海医学院毕业。同年8月份他前往平安县中医院临时做协助医疗工作。医院安排王学明协助医生进行换药、写病历、开处方等工作。   2002年4月8日下午,医院要求全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清扫。王学明在为医生值班室擦玻璃时,不慎从2楼值班室窗口摔了出去。该院立即决定送省医院抢救治疗,并从收款室中借款一万元。   经抢救治疗,王学明命是保住了,但成了植物人。   噩耗传来,王学明的双亲几乎昏死过去。   在接下来长达5个月的治疗中,每天,他们守护在儿子床前,一遍又一遍地呼唤。他们试图用爱来唤醒儿子,但这一切都是徒劳。   王学明的父亲王永贵在西宁某银行工作,母亲一直没工作,王学明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妹妹。昂贵的医疗费不是王永贵一人的工资所能承受的,无望的父母只得于2002年9月10日将儿子接回家中。出院时他们尚欠医院6万多元医药费。   王永贵多次找到平安县中医院,要求支付儿子的医疗费,并要求兑现工伤福利待遇,屡遭拒绝。   平安县中医院不但不支付剩余医疗费,也不承认与王学明存在劳动关系,不承认是工伤。   2002年12月,王永贵向海东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王学明为工伤,并支付全额医疗费、护理费、工伤福利待遇等共计65万多元。   2003年3月25日,劳动仲裁庭裁决平安县中医院为申诉人支付共计31万元的医药费、伤残怃恤金等,并要求被诉方于2003年4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4月9日,平安县中医院以王学明不属于工伤,应该属于民事损害为由,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消仲裁庭的裁决,按民事损害给予判决。   平安县法院受理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特委托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王学明是否属工伤要求给予答复。海东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7月25日复函答复:王学明经医院安排,在规定的工作区域和工作时间受伤,属意外事故,并非王学明本人蓄意或故意所为,应认定为工伤。   据此,平安县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当庭宣判驳回平安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随后平安县中医院向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王学明与平安县中医院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海东中院认为,我国法律目前虽然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这种认定符合国务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   据此,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维持原判。   一起以审判实践对股东出资原则作出回答的诉讼   ——黄山市公路局诉合肥东方电讯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管委会、精诚会计师事务所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合肥东方电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系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等八名股东出资,由安徽精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精诚会计所)验资,于1994年9月21日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高新管委会向东方公司的出资为作价145万元两层厂房。但因当时高新管委会与合肥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高新区的管理权限尚未理顺,该作为向东方公司出资的房产至本案涉讼时未经产权登记转户至东方公司名下。在实际接收、占有、使用该房产近五年后,东方公司于2000年4月28日与安徽桑尼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尼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房产作价123.25万元转让给桑尼公司,并先期收取了部分转让款。同样基于管理体制上的问题,桑尼公司接受了此房产后无法办到房产证。据此,桑尼公司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其与东方公司《厂房转让合同》的履行,东方公司向其退还已收取的房产转让款。受案法院经调查确认该房产原为高新管委会向东方公司的出资,接受该出、资后东方公司一直占有、使用该房产至今等事实后,主持调解下达《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原被告继续履行《厂房转让合同》,东方公司负责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产权转至桑尼公司名下;桑尼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东方公司付清下剩房产转让款。调解结案后,桑尼公司持此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在黄山市公路局提起的本案之诉审理期间顺利地在当地房管部门办到了权属归其所有的产权证。   以上是黄山市公路局提起的本案之诉涉及的第二被告高新管委会向第一被告东方公司的出资是否到位的基本事实。   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是,黄山市公路局与东方公司在履行双方于1999年8月2日签定的《弱电工程承包合同》时,东方公司违约。黄山市公路局据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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