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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有关政策规定 (摘录)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改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试)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南平市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南职改〔1999〕48号)摘录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历是从审批聘任之日起到申报截止之日。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病休等原因脱离专业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申报时任职资历应相应延长。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评审或考试: 1、违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情节严重者; 2、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和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3、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未满一年; 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后未满一年以上者;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处理期未满者; 6、近二年来,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7、经组织批准借调脱离专业技术岗位一年(不含省、市人事职改部门文件另有规定的)以上或脱产学习一年(含一年)以上至今未返回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8、连续病休一年(含一年)以上或擅离岗位,不能坚持正常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9、上年度任职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人员; 10、转换系列,在现专业岗位工作不满一年人员; 11、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人员; 12、不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服从工作调动人员或未完成规定工作量人员; 13、上次评审被否决后,第二次评审申报时不满一年以上者; 14、未签定聘约合同者。 (三)、推荐评审工作实行“五公开”。一是公开有关职改政策规定和各专业职务任职条件;二是公开本单位经上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和余缺情况;三是公开考核评议推荐办法;四是公开展示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简明表》等评审材料;五是张榜公开差额推荐申报人员排名名单。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应将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和监督电话号码,在各级“政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增强职改工作透明度。公示期间(七天以上)对群众所反映的情况,人事职改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在全市或县(市、区)通报处理结果。 (四)、落实责任制,严把推荐关。为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推荐、审核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单位职改工作人员对单位领导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对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哪一级出现问题,追究哪一级的责任。因此,各单位、各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应对所推荐上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学历、资历、考核、业绩、成果等评审材料和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原件后确认。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可通过限期补办。 (五)、强化评审监督机制,保证评审工作的健康发展。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事,严格把好“推荐、预审、评审、确认”的四关。在评审过程中,要强化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申诉及反映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给予认真的核实和查实。对违反职改政策规定,伪造学历谎报申报条件,抄袭论文、请人替考等弄虚作假和参与营私舞弊人员,一经查出,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二年内不得参加评聘或考试,已通过评审和考试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对把关不严或工作失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故意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委会或委员,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视其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审资格。有条件的系列主管部门,应在评审委员会中建立职称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评审监督约束机制。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完善和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保证聘任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南平市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南职改〔1999〕47号)内容摘录如下, (一)、聘任工作实行“六公开、一监督”。公开政策条件、公开岗位职数、公开聘任办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聘任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二)、下列人员不予聘任: 1、违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路线、方针、政策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情节严重者; 2、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和正在被立案审查人员; 3、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未满一年者; 4、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以上者; 5、工作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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