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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法的安定与监督.ppt
的安定与监督 吴鹏飞副教授 法的安定与单纯的法的稳定不同,我国法学界使用的“法的稳定”这一概念仅指立法的连续性与变化的速率不可太大而言,而法的安定不仅包括立法行为,也包括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对法律的尊重及行为的确定性。 法的安定也与法的确定性有别,法的确定性指法律规定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一致性及同类事件在不同时期及不同法官手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致性而言。因此,法的安定包括了法的稳定与确定,但有更丰富的内涵。 法的安定与诸多因素相关,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4.独立的法律科学。 5.公民的法律信仰。 一.违法的概念 二.违法的种类 三.违法的原因 违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违法包括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在内的一切违法; —狭义的违法仅指除了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违法的主体随着立法的发展而发展。 — 在法律不发达的古代,自然人是唯一的违法主体 —在近现代,大部分国家的立法倾向于将国家、国家机关都列为违法主体。 3、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的行为。 行政违法又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一类是违法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公职人员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 4、违宪。 违宪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狭义的违宪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规则和宪法原则。 广义的违宪还包括国家机关的重要人物(例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议长等) 的国事活动和其它活动 违反宪法规则和宪法原则。 违法的外部原因 违法的外部原因指行为主体生活其中的导致违法的环境因素。 外部原因又可分为:法律原因和社会原因两种。 —违法行为是主体行为与外部标准(法律)的冲突,当然与法律规定是否公平、合理有力密切相关。 —违法的主要社会原因有:生产方式落后、产品和资源分配不公、贫困、执法机关缺乏必要的权力和物质资源、权力失去控制、道德失范。执法人员素质差等等。 违法的内部原因 违法的内部原因指行为主体自身方面的原因。 违法的内在要素可以归结为: (1)生理上的某些缺陷、脑组织损伤、染色体畸变,内分泌功能失调,智力低下等 (2)心理病态、自控能力差,易冲动等 (3)个体价值观与法律中所包括价值观的冲突 (4)对法律的无知等。 (二)法律监督的分类 社会监督是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所实施的法律监督,在我国指以社会组织和公民为主体的法律监督。 这种监督可以分为: 共产党的监督、 各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的监督、 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个体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一社会主体以贯彻法律为目的而对其他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干预。 所以法律监督的构成即这种干预活动所包括的要素: 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对象 法律监督的内容 1、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即法律监督行为的实施者,在法律监督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的人。 在我国,法律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三大类: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 公民个体 2、法律监督的对象 法律监督的对象即被监督的社会主体。 广义的法律监督的对象包括一切社会主体,因为在法治国家没有任何社会主体超越于法律之上。 狭义的法律监督对象仅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是与法律有关的行为的内容。 广义的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一切社会主体与法律有关的行为 狭义的法律监督内容仅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务活动 广义的法律监督其实是与法律共存的, 狭义的法律监督中外也都有过。 在西方法律传统中,法律监督的对象历来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西方国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是通过分权制衡和法院审判活动来保障法律安定的。 我国现行的法律监督制度来自苏联。 我国法律监督体系最根本的缺陷有三: (1)分权制度不完备。 (2)法律化程度低。 (3)监督以非诉行为为主。 一.司法审查的概念与意义 (一)司法审查的概念 (二)司法审查的形式 (三)司法审查的特点 (一)司法审查的概念 法的安定需要法律监督,在现代法治社会,最重要的监督是审判监督,对国家机关专门的审判监督的核心是司法审查。 前者是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所作的审查 后者是指对行政机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所作的审查。 司法审查的对象是立法机关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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